民事訴訟判決後生效後可以和解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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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事訴訟判決後生效後可以和解嗎?

民事訴訟判決後生效後可以和解嗎?

可以的,在執行中,雙方當事人自行達成和解協議的,執行員應當將協議內容記入筆錄,由雙方當事人簽名或者蓋章。一方當事人不履行和解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雙方當事人的申請,恢復對原生效法律文書的執行。

也就是説法院判決書下來之後,如果判決還在執行中,並沒有執行結束,此時如果當時雙方達成了和解協議,也可以按照和解協議進行執行。當然,如果其中一方不遵守和解協議的話,另一方可以向法院進行申請,恢復原判決的執行。

二、民事訴訟當事人的種類有哪些?

民事訴訟當事人包括原告、被告和第三人。以自己的名義提起訴訟,請求法院保護其權益,因而使訴訟成立的人,稱為原告。與原告相對的一方,被控侵犯原告權益,需要追究民事責任,並經法院通知其應訴的人,稱為被告。

對他人之間的訴訟標的有獨立的請求權或雖無獨立的請求權,但是與案件的處理結果有法律上的利害關係,而參加他人之間正在進行的訴訟的人是第三人。

不以自己的名義,而以他人名義進行訴訟的人,如訴訟代理人,不是民事訴訟當事人。雖然以自己的名義參與訴訟,但不受法院裁判約束,沒有利害關係的人,如證人、鑑定人,也不是民事訴訟當事人。因不同的訴訟階段和程序而有所不同。在第一審的普通程序和簡易程序中,稱原告、被告;特別程序中稱申請人。在第二審程序中,稱上訴人、被上訴人。在再審程序中,適用第一審程序的,稱原告、被告;適用第二審程序的,稱上訴人、被上訴人。在執行程序中,稱申請人、被申請人。

民事訴訟判決生效之後也是可以進行和解的,民事訴訟的當事人應原告、被告和訴訟第三人組成,以自己的名義提起民事訴訟,請求法院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的當事人是原告;與原告相對應的一方,需要被追究民事責任的應訴人是被告。以他人的名義進行訴訟的人是訴訟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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