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申請執行人就是老賴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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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被申請執行人就是老賴嗎?

被申請執行人就是老賴嗎?

不是每個被執行人都是“老賴”,也不是每個被執行人都能被稱為“老賴”。

被執行人≠失信被執行人=老賴

與“被執行人”相對應的是申請執行人。當生效裁判、調解書的勝訴方品嚐不到勝利果實的時候,憤怒值讓他們瞬間晉升為申請執行人。而法院為了保證司法裁判的強制力,或者説是司法威嚴,向被執行人送達執行通知書、報告財產令、限制消費令之後,被執行人無動於衷,再通過網絡查控、傳統查控,現場調查,被執行人屢次傳喚不至,名下財產轉移一空。就在法院作出失信決定書、拘留決定書的這一刻,被執行人光榮晉級為失信被執行人,就是大家口中俗稱的“老賴”。

二、拒不執行怎麼判刑?

根據《刑法》規定:【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對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拒執罪全稱是“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是指對人民法院已生效的有給付內容的判決、裁定負有履行義務的當事人,在有履行能力並且能夠履行的情況下,拒不履行,情節嚴重的行為。如果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的財產卻拒不申報的,可以認為其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最高法、最高檢和公安部聯合下發通知,通知規定下列五種情形將以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論處:

(一)被執行人隱藏、轉移、故意毀損財產或者無償轉讓財產、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二)擔保人或者被執行人隱藏、轉移、故意毀損或者轉讓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擔保的財產,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三)協助執行義務人接到人民法院協助執行通知書後,拒不協助執行,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四)被執行人、擔保人、協助執行義務人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通謀,利用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職權妨害執行,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五)其他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情形。

所以如果法院做出了相關的執行判決,那麼當事人必須要儘快執行。該繳納罰款的,繳納罰款,該上交財產的上交財產,如果在法院下達了執行判決書之後,當事人還是拒不執行,這種情況就很有可能會變成老賴。變成老賴之後,對當事人的個人信用會造成嚴重不良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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