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老賴措施不服向法院申請行政複議可以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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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對老賴措施不服向法院申請行政複議可以嗎?

對老賴措施不服向法院申請行政複議可以嗎?

不可以向法院申請行政複議,只能夠發起行政訴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第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依照本法申請行政複議:

(一)對行政機關作出的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責令停產停業、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暫扣或者吊銷執照、行政拘留等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

(二)對行政機關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等行政強制措施決定不服的;

(三)對行政機關作出的有關許可證、執照、資質證、資格證等證書變更、中止、撤銷的決定不服的;

(四)對行政機關作出的關於確認土地、礦藏、水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塗、海域等自然資源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決定不服的;

(五)認為行政機關侵犯合法的經營自主權的;

(六)認為行政機關變更或者廢止農業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權益的;

(七)認為行政機關違法集資、徵收財物、攤派費用或者違法要求履行其他義務的;

(八)認為符合法定條件,申請行政機關頒發許可證、執照、資質證、資格證等證書,或者申請行政機關審批、登記有關事項,行政機關沒有依法辦理的;

(九)申請行政機關履行保護人身權利、財產權利、受教育權利的法定職責,行政機關沒有依法履行的;

(十)申請行政機關依法發放撫卹金、社會保險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費,行政機關沒有依法發放的;

(十一)認為行政機關的其他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

二、行政複議機關必須要履行怎樣的職責?

行政複議機關負責法制工作的機構具體辦理行政複議事項,履行下列職責:

(一)受理行政複議申請;

(二)向有關組織和人員調查取證,查閲文件和資料;

(三)審查申請行政複議的具體行政行為是否合法與適當,擬訂行政複議決定;

(四)處理或者轉送對所列有關規定的審查申請;

(五)對行政機關違反規定的行為依照規定的權限和程序提出處理建議;

(六)辦理因不服行政複議決定提起行政訴訟的應訴事項;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所以如果當事人在一項對老賴的行政措施有所不服時,他不能夠向法院發起行政複議,因為法院他是司法機關,他是不會受理複議的事情的,只能夠向法院發起行政訴訟,如果當事人想要發起行政複議,那麼他可以直接向作出該行政行為的機關的上一級機關或者市政府來發起行政複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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