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決後被起訴方不賠償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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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院判決後被起訴方不賠償怎麼辦?

法院判決後被起訴方不賠償怎麼辦?

法院判決後被起訴方不賠償的,可以進行協商或者訴訟。,如果在法院判決生效後,對方不按判決規定支付賠償款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由法院依法進行執行,以確保生效法律文書得以履行。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當事人必須履行。一方拒絕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也可以由審判員移送執行員執行。原審人民法院對發回重審的案件作出判決後,當事人提起上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不得再次發回重審。

二、起訴的流程是什麼?

1、起訴。向有管轄權的法院立案立案庭遞交訴狀;

2、立案審查。符合立案條件,通知當事人7日內交訴訟費,交費後予以立案;不符合立案條件裁定不予受理或裁定駁回起訴。對裁定不予受理、裁定駁回起訴不服的10日內可向上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上訴。案件受理後,排期開庭,提前3日通知當事人開庭時間、地點、承辦人公開審理的案件提前3日進行公告;

2、開庭審理。宣佈開庭,核對當事人身份,宣佈合議庭成員,告知當事人權利義務,詢問是否申請回避;

3、法庭調查。當事人陳述案件事實舉證質證。告知證人的權利義務,證人作證,宣讀未到庭的證人證言,出示書證、物證和視聽資料;雙方當事人就證據材料發表意見;

4、法庭辯論。各方當事人就有爭議的事實和法律問題,進行辯駁和論證;

5、法庭調解。在法庭主持下,雙方當事人協議解決糾紛,達成調解協議,製作調解書調解書,雙方當事人在調解筆錄上簽字後生效(注意:現在修改了,只要在調解筆錄上簽字就生效,而不是在領調解書時才生效)當事人履行調解書內容或申請執行;未達成調解協議合議庭合議作出裁決;

6、判決。同意裁判裁定,當事人自動履行裁判文書確定的義務或向我院告訴庭提出執行申請;不同意裁判裁定,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上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判決:送達之日起15日內向上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

法院在對某一個案件給出最終的審理結果之後,需要雙方嚴格執行法院的判決結果,如果沒有執行的視為違約行為,當事人雙方應當先進行友好充分的協商,在協商無效的情況下受到侵害的一方可以選擇向法院進行起訴要求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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