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執行局辦案流程是怎麼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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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院執行局辦案流程是怎麼樣的?

法院執行局辦案流程是怎麼樣的?

1、法院執行局收到案件材料後,經審查認為情況緊急、需立即採取執行措施的,經批准後可立即採取相應的執行措施。

2、法院執行局應當在收到案件材料後3日內向被執行人發出執行通知書,通知被執行人按照有關規定申報財產,責令被執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被執行人在指定的履行期間內有轉移、隱匿、變賣、毀損財產等情形的,人民法院在獲悉後應當立即採取控制性執行措施。

3、法院執行局應當在收到案件材料後3日內通知申請執行人提供被執行人財產狀況或財產線索。

4、申請執行人提供了明確、具體的財產狀況或財產線索的,法院執行局應當在申請執行人提供財產狀況或財產線索後5日內進行查證、核實。情況緊急的,應當立即予以核查。

申請執行人無法提供被執行人財產狀況或財產線索,或者提供財產狀況或財產線索確有困難,需人民法院進行調查的,法院執行局應當在申請執行人提出調查申請後10日內啟動調查程序。

5、根據案件具體情況,承辦人一般應當在1個月內完成對被執行人收入、銀行存款、有價證券、不動產、車輛、機器設備、知識產權、對外投資權益及收益、到期債權等資產狀況的調查。

執行中採取評估、拍賣措施的,承辦人應當在10日內完成評估、拍賣機構的遴選。

6、執行中涉及不動產、特定動產及其它財產需辦理過户登記手續的,承辦人應當在5日內向有關登記機關送達協助執行通知書。

二、法院執行局工作職責包括哪些?

1、執行本院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以及刑事判決、裁定中的財產部分;

2、執行法律規定的仲裁裁決、公證債權文書等其他法律文書;

3、對執行異議、被執行主體的變更、追加進行審查;

4、依照法律規定實施查封、扣押、凍結、扣劃等措施,對妨害執行行為人實施拘留、罰款等強制措施;

5、協助辦理其他法院委託的執行工作。

三、法院執行局受理範圍是什麼?

執行局執行的案件,必須是經當事人申請,法院立案受理後進入執行程序的案件。根據民訴法的規定,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以及調解書和其他應當由人民法院執行的法律文書,當事人必須履行。一方拒絕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當事人申請執行的期間為兩年。

綜合上面所説的,法院執行局在辦理案件時,是需要當事人先申請,並確定材料齊全,證據與案件相關的,那麼都是可以依法的受理;而對於被執行人就一定要及時的履行自己的義務,不然就會承擔起法律的責任,嚴重者會給予刑事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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