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執法辦案流程是怎樣的?

來源:法律科普站 2.35W

警察作為社會秩序的維護者,法律法規的執行者,在普通民眾心中是正義的化身,肩負着維護人民和諧穩定生活的重任。我國對於政府部門管理要求嚴格,警察也不例外。那麼,警察執法辦案流程又是什麼呢?本站小編為您帶來詳細介紹。

警察執法辦案流程是怎樣的?

一、接受案件

1、接受案件的條件。

公安機關對以下任何一種來源的案件都應當立即接受:

(1)報案、控告、舉報、犯罪嫌疑人自首或者扭送犯罪嫌疑人的;

(2)110報警服務枱指令的;

(3)行政執法機關或者其他公安機關、司法機關移送的。

2、接受案件的程序。

(1)製作《詢問筆錄》。對於報案、控告、舉報、自首、扭送的,都應當立即接受,問明情況,並製作筆錄。必要時可以錄音、錄像。

(2)接受證據。接受案件的民警對報案人提供的有關證據材料、物品等應當登記,必要時拍照、錄音、錄像,並妥善保管。移送案件時,應當將有關證據材料和物品一併移交。

(3)製作《接受刑事案件登記表》。接受案件的民警應當製作《接受刑事案件登記表》,連同其他受案材料,報本單位領導審批。

(4)製作《接受案件回執單》。對報案、控告、舉報、扭送的,應當製作《接受案件回執單》,交報案、控告、舉報、扭送人,並留存一份備查;需要向其他單位備案的,按照有關規定執行。回執中必須填明受案單位名稱、受案民警姓名以及相關電話號碼,以便報案人等了解立案情況,監督受案單位的工作進展情況。

(5)現場處置。對需要立即趕赴現場處置的,或者110報警服務枱指令趕赴現場處置的,應當儘快到達現場,依法、穩妥、果斷處置。處警民警應當及時報告案件處理情況。

二、立案審查

1、審查內容。

接受案件或者發現犯罪線索後,應當立即審查以下內容:

(1)是否有犯罪事實;

(2)是否達到刑事案件立案標準;

(3)是否符合案件管轄規定,即是否屬於本單位管轄。

對行政執法機關移送的案件,除審查以上內容外,還應當審查是否隨案移送了以下材料:

(1)涉嫌犯罪案件移送書;

(2)涉嫌犯罪案件情況的調查報告;

(3)涉案物品清單;

(4)有關檢驗報告或者鑑定意見;

(5)其他有關涉嫌犯罪的材料。

2、初查。對案件事實或者線索不明,應當進行初查的,經辦案部門負責人在《接受刑事案件登記表》或者其他文書上批示同意,可以進行詢問、查詢、勘驗、鑑定、調取證據材料等不限制被查對象人身、財產權利的措施。

3、審查期限。

(1)對行政執法機關移送的案件,自接受案件之日起三日內,依法審查並作出是否立案的決定。

(2)接受涉嫌經濟犯罪線索的報案、控告、舉報、自首後,應當在七日內進行審查,並決定是否立案;重大、複雜線索,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立案審查期限可延長至三十日;特別重大、複雜線索,經地(市)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立案審查期限可延長至六十日。

(3)對危害國家安全和社會政治穩定,需要建立專案開展偵察的案件,立案審查期限按照專案偵察的有關規定執行。

(4)上級公安機關指定管轄或者書面通知立案的,應當在指定期限內立案偵查。

(5)對接受的其他案件,應當及時進行審查,作出是否立案的決定。報案、控告、舉報人在立案審查期間查詢立案情況的,應當及時回覆。

三、決定是否立案

1、立案。

立案應當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①認為有犯罪事實;

②達到刑事案件立案標準;

③符合案件管轄規定,屬於本單位管轄。

2、不予立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立案:

①沒有犯罪事實的;

②犯罪情節顯著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責任情形的。

四、移送案件

1、移送條件。

案件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應當移送有管轄權的機關處理:

(1)對接受的案件,在立案審查時或者立案後發現不屬於本單位管轄,但應當由其他公安機關、行政執法機關或者司法機關管轄的;

(2)本單位有管轄權,但經協商或者上級公安機關指定,需要移送其他公安機關管轄的。

2、移送程序。

(1)呈批。對應當移送的案件,辦案部門立即製作《呈請移送案件報告書》,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

(2)批准。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後,製作《移送案件通知書》。

(3)移送。在二十四小時內將《移送案件通知書》(交送往單位聯和回執聯)以及有關案件材料移送主管機關。犯罪嫌疑人在押的,應當同時將《移送案件通知書》(交看守所聯)送達看守所,與主管機關辦理交接手續。主管機關接受案件後,填寫回執聯退回移送機關附卷。

(4)送達。將《移送案件通知書》(交報案、控告、舉報人或移送單位聯)送達報案、控告、舉報人或者移送案件的行政執法機關。

對告訴才處理和其他應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案件,在移送案件時,應當告知當事人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並在《詢問筆錄》中記明。

3、採取緊急措施。有必要採取緊急措施的,應當先採取緊急措施,然後移送主管機關。移送案件前發現以下情形之一的,應當先採取緊急措施。

(1)犯罪嫌疑人正在實施危害行為的;

(2)犯罪嫌疑人正在逃跑的;

(3)犯罪嫌疑人已被抓獲或者被發現的;

(4)有人員傷亡,需要立即採取救治措施的;

(5)國家、集體或者公民利益正在遭受重大損害的;

(6)其他應當採取緊急措施的情形。

五、轉為行政案件辦理

經審查認為不夠刑事處罰需要給予行政處理的,應當轉為行政案件辦理:

(1)尚未立案的,應當依照本細則第3-03條規定,製作《不予立案通知書》,送達控告人或者移送案件的行政執法機關後,轉為行政案件辦理;

(2)本單位沒有管轄權的,應當依照本細則第3-04條規定,移送有管轄權的行政主管機關;

(3)已經立案的,應當依照本細則第26-05條規定撤銷案件後,轉為行政案件辦理。

六、對無法區分刑事行政案件的辦理

接受案件時,暫時無法確定為刑事案件或者行政案件的,可以按照辦理行政案件的程序辦理。在辦理過程中,認為涉嫌構成犯罪的,應當按照辦理刑事案件的程序辦理。但對控告人堅持作為刑事案件控告或者行政執法機關作為刑事案件移送的案件,應當依照本章規定立案審查後依法處理。

七、刑民交叉案件的辦理

1、公安機關發現經濟犯罪嫌疑,與人民法院已受理或作出生效判決、裁定的民事案件系同一法律事實的,應當説明理由並附有關材料複印件,函告受理或作出判決、裁定的人民法院,同時,通報相關的人民檢察院。

2、需要立案偵查的案件與人民法院受理或作出生效判決、裁定的民事案件,屬於同一法律事實,如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公安機關應當立案偵查:

(1)人民法院決定將案件移送公安機關,撤銷該判決、裁定,或者裁定中止審理的;

(2)人民檢察院依法通知公安機關立案的。

3、需要立案偵查的案件與人民法院受理或作出生效判決、裁定的民事案件,如果不屬同一法律事實,公安機關可以直接立案偵查,但不得以刑事立案為由要求人民法院裁定駁回起訴、中止審理或撤銷判決、裁定。

八、信息錄入

有關立案情況應當錄入執法辦案信息系統,並按要求分別填報錄入《辦案與監督信息系統》、《全國失蹤人員信息管理系統》、《全國未知名屍體信息管理系統》、《全國被盜搶汽車信息系統》、《全國重大刑事案件信息系統》、《全國禁毒信息管理系統》等信息系統。

以上就是本站小編為您帶來的關於警察執法辦案流程的詳細介紹。警察有着維護社會安定與人民幸福的重要使命,希望您在日常生活中體諒警察的難處,協助警察為社會發展貢獻一份自己的力量。如果您有更多關於警察執法辦案流程的問題想要了解,您可以諮詢本站律師 。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