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再裁裁定不服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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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對再裁裁定不服怎麼辦?

對再裁裁定不服怎麼辦?

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仲裁裁決,然後根據法院的裁定重新申請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訴。仲裁是民(商)事爭議的雙方當事人達成協議,自願將爭議提交選定的第三者根據一定程序規則和公正原則作出裁決,並有義務履行裁決的一種法律制度。

仲裁通常為行業性的民間活動,是一種私行為,即私人裁判行為,而非國家裁判行為,它與和解、調解、訴訟並列為解決民(商)事爭議的方式。但仲裁依法受國家監督,國家通過法院對仲裁協議的效力、仲裁程序的制定以及仲裁裁決的執行和遇有當事人不自願執行的情況時可按照審判地法律所規定的範圍進行干預。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的相關規定

第五十八條 當事人提出證據證明裁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員會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撤銷裁決:

(一)沒有仲裁協議的;

(二)裁決的事項不屬於仲裁協議的範圍或者仲裁委員會無權仲裁的;

(三)仲裁庭的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違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決所根據的證據是偽造的;

(五)對方當事人隱瞞了足以影響公正裁決的證據的;

(六)仲裁員在仲裁該案時有索賄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決行為的。人民法院經組成合議庭審查核實裁決有前款規定情形之一的,應當裁定撤銷。人民法院認定該裁決違背社會公共利益的,應當裁定撤銷。

第五十九條 當事人申請撤銷裁決的,應當自收到裁決書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

第六十條 人民法院應當在受理撤銷裁決申請之日起兩個月內作出撤銷裁決或者駁回申請的裁定。

第六十一條 人民法院受理撤銷裁決的申請後,認為可以由仲裁庭重新仲裁的,通知仲裁庭在一定期限內重新仲裁,並裁定中止撤銷程序。仲裁庭拒絕重新仲裁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恢復撤銷程序。

當事人對仲裁或者再次仲裁結果不服的,有權向法院提出申請,並按照相關規定的情況來進行判決處理。仲裁在司法實踐中,一種是通過溝通調解的方式進行處理,一般只能對民事案件進行認定,如果涉及到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只能由法院作出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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