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執行迴轉孳息期限有限制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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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返還執行迴轉孳息期限有限制嗎?

返還執行迴轉孳息期限有限制嗎?

目前法律和相關司法解釋還沒有看到這樣的規定,不過,在法院下達執行迴轉裁定時,應該對被執行人做出明確的執行迴轉期限,如果沒有寫明,那也應該參照《民訴法》的執行期限六個月來進行處理。

執行迴轉又稱再執行,是指在案件執行中或者執行完畢後,據以執行的法律文書被法院或其他有關機關撤銷或者變更的,執行機關對已被執行的財產重新採取執行措施,恢復到執行程序開始時的狀況的一種救濟制度。執行迴轉制度是針對執行發生的錯誤而採取的一種補救措施,我國民事訴訟法》第233條和《執行規定》第109條對此作了規定。

二、執行迴轉怎樣主張孳息?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

109.在執行中或執行完畢後,據以執行的法律文書被人民法院或其他有關機關撤銷或變更的,原執行機構應當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四條的規定,依當事人申請或依職權,按照新的生效法律文書,作出執行迴轉的裁定,責令原申請執行人返還已取得的財產及其孳息。拒不返還的,強制執行。

執行迴轉應重新立案,適用執行程序的有關規定。

三、執行迴轉的條件有哪些?

(1)執行程序已經開始或者進行完畢。也就是説,執行根據的內容已部分執行,一方當事人因此而獲得了部分或全部財產。

(2)執行根據被依法撤銷或變更。撤銷就是原執行根據已完全喪失效力,變更是指原執行根據的內容已被改變。

(3)由當事人申請或執行機關依職權決定。由當事人申請就是當事人請求執行迴轉時,執行機關被動地決定執行迴轉;執行機關依職權就是在沒有當事人請求執行迴轉時,執行機關主動決定執行迴轉。

(4)執行機關以裁定的形式作出決定。

(5)執行迴轉的對象是申請執行人。也就是説,應由申請執行人返還已取得的財產。

(6)執行迴轉的內容包括原有財產和原有財產的孳息兩部分。執行迴轉時,已執行的標的物是特定物的,應當返還原物;不能返還原物的,折價抵償。

綜合上面所説的,執行迴轉被要求返還的財物需要在作出了裁定之後就要實施,而且是由法院要求返還這筆財物,對於時間上是沒有具體的規定,對於被執行人來説就需要及時的處理,如果不返還就會按強制執行來進行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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