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法院限制高消費後不能有哪些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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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被法院限制高消費後不能有哪些行為?

被法院限制高消費後不能有哪些行為

(一)乘坐交通工具時,選擇飛機、列車軟卧、輪船二等以上艙位;

(二)在星級以上賓館、酒店、夜總會、高爾夫球場等場所進行高消費;

(三)購買不動產或者新建、擴建、高檔裝修房屋;

(四)租賃高檔寫字樓、賓館、公寓等場所辦公;

(五)購買非經營必需車輛;

(六)旅遊、度假;

(七)子女就讀高收費私立學校;

(八)支付高額保費購買保險理財產品;

(九)乘坐G字頭動車組列車全部座位、其他動車組列車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費行為。

二、被列為失信被執行人的情形有哪些?

被執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將其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依法對其進行信用懲戒:

(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的;

(二)以偽造證據、暴力、威脅等方法妨礙、抗拒執行的;

(三)以虛假訴訟、虛假仲裁或者以隱匿、轉移財產等方法規避執行的;

(四)違反財產報告制度的;

(五)違反限制消費令的;

(六)無正當理由拒不履行執行和解協議的。

三、限制高消費令的解除期限是多久?

限制高消費是沒有自動解除的規定的。被法院限制高消費的,在法院的限制高消費令中會有時間限制,但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院可隨時解除限制高消費令:

1、在限制高消費期間,被執行人提供確實有效的擔保的。

2、申請執行人同意解除限制高消費令的。

3、被執行人履行了應盡義務。

在司法實踐中,人民法院不會無緣無故對當事人限制高消費,限制高消費一般都是因為拒不履行已經生效的法律文書,限制高消費不僅對當事人,對當事人的家屬及子女都會造成非常不利的影響,所以,被限制高消費以後應該儘快履行應盡義務,這樣才能取消限高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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