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產清算後限制高消費的行為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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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公司在經營不善的情況下就會變更股權,但是有些公司及時變更股權也不會平衡,那麼該公司就要面臨破產了,公司破產之後,就要對法人進行破產清算後限制高消費,那麼大家知道破產清算後限制高消費是怎麼規定的嗎,下面小編就來為大家介紹相關內容。

破產清算後限制高消費的行為有哪些?

一、破產清算後限制高消費的具體規定

被執行人為自然人的,被採取限制消費措施後,不得有以下高消費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費行為:

(一)乘坐交通工具時,選擇飛機、列車軟卧、輪船二等以上艙位;

(二)在星級以上賓館、酒店、夜總會、高爾夫球場等場所進行高消費;

(三)購買不動產或者新建、擴建、高檔裝修房屋;

(四)租賃高檔寫字樓、賓館、公寓等場所辦公;

(五)購買非經營必需車輛;

(六)旅遊、度假;

(七)子女就讀高收費私立學校;

(八)支付高額保費購買保險理財產品;

(九)乘坐G字頭動車組列車全部座位、其他動車組列車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費行為。 被執行人為單位的,被採取限制消費措施後,被執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影響債務履行的直接責任人員、實際控制人不得實施前款規定的行為。因私消費以個人財產實施前款規定行為的,可以向執行法院提出申請。執行法院審查屬實的,應予准許。意思是説,如果強制執行時只告了公司,而公司又被法院列入失信人,那麼該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也就是老闆個人就相應不能高消費,而且其老闆個人賬户也會被凍結。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限制被執行人高消費及有關消費的若干規定》第五條人民法院決定採取限制消費措施的,應當向被執行人發出限制消費令。限制消費令由人民法院院長簽發。限制消費令應當載明限制消費的期間、項目、法律後果等內容。

第八條 被限制消費的被執行人因生活或者經營必需而進行本規定禁止的消費活動的,應當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請,獲批准後方可進行。

二、破產清算後限制高消費的法律規定

1、對象的確定。

《限制高消費的規定》所針對的限制高消費的對象,是指未按執行通知書指定的期間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給付義務的被執行人。起草過程中,關於限制高消費的對象,主要有兩種不同的認識。一種意見認為,限制高消費作為強制執行措施,只要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書指定的期間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給付義務,人民法院就可以限制其高消費;另一種意見認為,人民法院應僅對有清償能力卻拒不履行義務的被執行人採取限制高消費措施,對無財產可供執行的被執行人不宜採取限制高消費措施。我們認為,對象的界定必須由限制高消費措施的立法目的決定。鑑於此,我們採納了第一種意見,即只要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書指定的期間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給付義務,人民法院就可以限制其高消費。但是,考慮到實踐中情形比較複雜,有些被執行人在人民法院規定的期限內如實申報了財產,而且也積極配合人民法院查找財產,但確無財產可供執行。這種情況下,如果對其採取限制高消費措施,既沒有實際意義,也容易挫傷被執行人。相反,有些被執行人雖然沒有明顯的可供執行的財產,但有明顯的消極履行、規避執行或者抗拒執行的行為。這種情況下,也可以對其採取限制高消費措施

2、時間的確定。

關於人民法院對被執行人採取限制高消費措施的時間,在《限制高消費的規定》起草過程中,也存在兩種意見。少數意見認為,法律文書生效後,債務人未按照生效法律文書規定的期限履行義務,案件一旦進入執行程序,人民法院就可以對被執行人採取限制高消費措施;主流意見認為,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書指定的期間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給付義務,人民法院才可以對被執行人採取限制高消費措施。

有些公司在經營不善的情況下就會出現公司股權變更,嚴重的甚至就會導致破產,公司破產之後就會有一系列的手續和限制權限,比如破產清算後限制高消費,就是銀行對破產公司的法人進行定製的一種權限,關於破產清算後限制高消費的行為有哪些,小編在上文中已經給出了詳細的解答,僅供大家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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