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獄刑罰執行的規定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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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監獄刑罰執行的規定有哪些?

監獄刑罰執行的規定有哪些?

(一)收監

1、人民法院對被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無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應當將執行通知書、判決書送達羈押該罪犯的公安機關,公安機關應當自收到執行通知書、判決書之日起一個月內將該罪犯送交監獄執行刑罰。罪犯被交付執行刑罰時,交付執行的人民法院應當將人民檢察院的起訴書副本、人民法院的判決書、執行通知書、結案登記表同時送達監獄。

2、監獄對交付執行刑罰的罪犯進行身體檢查。經檢查,被判處有期徒刑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暫不收監,由交付執行的人民法院決定監外執行:

有嚴重疾病需要保外就醫的;

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

3、罪犯在被交付執行刑罰前,剩餘刑期在一年以下的,由看守所代為執行。

4、罪犯收監,應當嚴格檢查其人身和所攜帶的物品。非生活必需品,由監獄代為保管或者徵得罪犯同意退回其家屬,違禁品予以沒收。

女犯由女性人民警察檢查。

(二)減刑、假釋

被判處無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在服刑期間確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現的,根據監獄考核的結果,可以減刑;有重大立功表現的應當減刑。被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的罪犯,在死刑緩期執行期間,符合法律規定減為無期徒刑、有期徒刑條件的,二年期滿時,所在監獄應當及時提出減刑建議,經市監獄管理局審核後,提請市高級人民法院裁定。

被判處無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符合法律規定假釋條件的,由監獄根據考核結果向人民法院提出假釋建議。減刑、假釋的程序

對罪犯提請減刑、假釋,由罪犯所在分監區依據罪犯考核結果提名,監區長會議同意,提交獄政科審查

監獄“減刑、假釋、保外就醫審核委員”研究後,提交監獄長審核。必要時,由監獄長辦公會議審核。駐監檢察員列席審核委員會會議。

監獄局獄政處複核,提交局長決定。必要時,由局長辦公會議決定。

二、監獄收監的程序

監獄收押罪犯必須遵守一定的工作規程。按照我國監獄法的規定,監獄收押罪犯的程序是:

①審查送押罪犯的法律文書。即審查人民法院的刑事判決書是否已發生法律效力,人民檢察院的起訴書副本、人民法院的判決書、執行通知書、結案登記表是否齊備,記載是否有誤。

②對送押罪犯進行身體檢查。即檢查罪犯是否患有嚴重疾病,女犯是否正懷孕或哺乳自己的嬰兒等。

③人身和物品檢查。如發現違禁品或贓物,應當予以沒收,送請人民法院處理;如果發現可供偵查、審判的材料,應及時送交主管的偵查、審判機關。

④對收監的罪犯填寫《罪犯入監登記表》。

⑤向罪犯家屬發出通知書。罪犯入監後,監獄應當及時通知其家屬,須在收監後5日內發出通知書。對無家屬的罪犯,監獄可通知其所在單位、基層組織或原居住地的公安派出所。

總的來説,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對被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無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由公安機關依法將該罪犯送交監獄執行刑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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