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制執行公證管轄法院是哪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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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強制執行公證管轄法院是哪裏?

強制執行公證管轄法院是哪裏?

公證債權文書屬於《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四條所説的“法律規定由人民法院執行的其他法律文書”,由於執行案件不存在約定管轄的問題,故公證債權文書只能由被執行人住所地或者被執行的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執行。公證機構依法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由被執行人住所地或被執行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執行。當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公證債權文書的,應當一併提交公證債權文書和執行證書。

執行證書中的執行標的應按本金、利息、違約金、律師費、公證費等分類列明,利息、違約金應註明數額或基數、計算標準、期間。執行證書載明由債務人給付律師費、公證費等,但未予明確其金額或計算方式,屬於給付內容不明確、不具體,對該部分人民法院不予執行。

執行證書載明由債務人給付律師費、公證費等實現債權的費用,該費用須為公證機構簽發執行證書前已客觀實際發生的費用,對尚未發生的人民法院不予執行。

二、強制執行公證要符合哪些條件?

具有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的公證,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1、債權文書以給付貨幣、物品或者有價證券為內容;

2、債權債務關係明確,債權人和債務人對債權文書有關給付內容無疑義;

3、債權文書中載明當債務人不履行或者不適當履行義務時,債務人願意接受強制執行的承諾;

債務人不履行或者不適當履行經公證的具有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的,公證機構可以根據債權人的申請,依照有關規定出具執行證書。執行證書應當在法律規定的執行期限內出具。

執行證書應當載明申請人、被申請執行人、申請執行標的和申請執行的期限。債務人已經履行的部分,應當在申請執行標的中予以扣除。因債務人不履行或者不適當履行而發生的違約金、滯納金、利息等,可以應債權人的要求列入申請執行標的。

綜上所述,公證處做出的執行公證是具備法律效力的,如債務人不履行,這種情況下債權人可以申請法院強制執行,確定管轄法院是第一步,被執行人所在地或者被執行財產地的法院都可以受理這樣案件。當事人要提供執行申請書及公證執行債權憑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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