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強制執行管轄的規定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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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請強制執行管轄的規定有哪些

申請強制執行管轄的規定有哪些

執行案件的管轄,是指根據法律規定,在人民法院系統內部,劃分各級人民法院和同級人民法院之間強制執行案件的分工和權限。確定執行案件的管轄有利於權利人行使申請權,使權利人的權利得以實現;

有利於人民法院內部的工作均衡和協調;有利於上級人民法院對下級人民法院的工作進行指導和監督;有利於維護國家主權。

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一條一般地域管轄

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同一訴訟的幾個被告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在兩個以上人民法院轄區的,各該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

《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二條特別規定

下列民事訴訟,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原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一)對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居住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係的訴訟;

(二)對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蹤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係的訴訟;

(三)對被採取強制性的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訴訟;

(四)對被監禁的人提起的訴訟。

同時當事人、利害關係人認為執行行為違反法律規定的,可以向負責執行的人民法院提出書面異議。

當事人、利害關係人提出書面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書面異議之日起15日內審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銷或者改正;

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駁回。

當事人、利害關係人對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複議。

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請執行書之日起超過六個月未執行的,申請執行人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二、強制執行公證告知書有什麼內容

茲證明債權人某某的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的代理人)某某與債務人某某的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的代理人)某某於某年某月某日,在某某(簽約地點或本公證處),在本人面前,簽訂了《某某還款(物)協議》。

經查,債權人某某與債務人某某於某年某月某日在某地(地點)簽訂了《某某合同》,並經某某公證處公正〔公證書編號(1234)1字2號〕;由於某某原因,該合同未能履行(或未完全履行),為此,雙方簽訂了上述《某還款(物)協議書》;雙方當事人簽訂協議的行為和協議內容符合《民法典》的規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八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暫行條例》第四條第十款的規定,特證明:債務人某某應按上述協議的規定,於某年某月某日前,將欠款本金10000元、利息1000元,合計110000元償還給債權人某某。

逾期不付,債權人某某可持本公證書向某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注:

1、此格式適用於依據經過公正的合同簽定的還款(物)協議:

2、物品應寫明名稱、規格、數量、質量、交付地點、方式等;

3、債權人或債務人是自然人的,應寫明其姓名、性別、出生年月、身份證號碼、住址;

4、如協議並非在公證員面前簽訂,證詞中“在我面前”一句不寫;

5、裝訂公證書時,應將原公證書放在後面。

如果債務人和債權人到了法定公證機構進行了公證的話,如果有一方不還款的話,那麼另一方有權向法院提交公證書,並且向法院申請強制進行執行。如果當事人還是拒不執行的話,那麼可以以拒不執行罪判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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