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之訴是否可以調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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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確認之訴是否可以調解?

確認之訴是否可以調解?

依據我國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的規定,確認之訴是屬於特殊的民事訴訟,確認之訴是不能進行調解的。

第一百四十二條 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後,經審查,認為法律關係明確、事實清楚,在徵得當事人雙方同意後,可以徑行調解。

第一百四十三條 適用特別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的案件,婚姻等身份關係確認案件以及其他根據案件性質不能進行調解的案件,不得調解。

第一百四十四條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發現當事人之間惡意串通,企圖通過和解、調解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應當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二條的規定處理。

二、合同確認之訴訴訟費怎麼收取

確認合同之訴的訴訟請求應當確認為非財產案件,按件數收費

確認之訴是指當事人要求人民法院確認某種法律關係存在或不存在的訴訟,要求確認權利關係或法律關係之訴,承認這種請求的判決。在實例中常見的有合同效力確認之訴,為數並不少。碰到這種案件,一般法院都是按合同金額收取訴訟費,也就是按照新《訴訟費交納辦法》第13條之規定的訴訟請求金額計算的。合同效力確認之訴案件不應按財產案件收費,應按非財產案件收費。按件數收費,而不能以合同之標的以財產案件收費。理由如下:

第一、合同效力案件不一定涉及給付內容,如原告認為被告與他人簽定的合同侵犯了原告的權利,要求法院確認被告與他人簽定的合同無效。訴訟費收取是以訴訟標的為基礎。單獨確認合同無效的訴訟請求,是確認之訴中債權的確認,其訴訟標的是合同行為的效力,而不是財產給付之訴,雙方爭議的標的,並非財產利益的增減,而是民事行為是否合法;

第二、合同法規定合同無效當事人應當返還財產、賠償損失。但這是合同無效所帶來的後果,其請求權屬於當事人之獨立的訴訟權利,即應當由當事人自主,法院不得主動判決。當事人究竟要對方返還多少,賠償多少,或者根本不要求返還和賠償,都由當事人自己決定,法院只能遵守不告不理的原則;

第三、如果合同無效的後果不屬於當事人之自治的權利,必須由法院主動予以判決,仍不能將合同之標的等同於訴訟標的收取訴訟費。因為合同之標的有尚未實現者,合同無效也不存在可得的利益的賠償。所以確認合同無效的案件只能以當事人因合同無效而主張的返還財產數額和賠償實際損失數額計算,或者以法院判斷之合同已經履行而有待恢復原狀的財產數額部分計算,而不應當按照合同本身的標的計算。

綜上所述,按照我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確認之訴是屬於民事訴訟的特別程序,指的是確定某一民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或者不成立而提起的民事訴訟,而民事訴訟是可以進行調解的,可以庭外進行調解,也可以庭內進行調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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