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之訴與給付之訴的區別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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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確認之訴與給付之訴的區別是什麼?

確認之訴與給付之訴的區別是什麼?

1、兩者的區別主要表現在:

(1) 給付之訴的顯著特點就是具有可執行性,而在確認之訴中,無需被告為一定行為,原告的請求即得以實現;

(2) 確認之訴中的確認具有獨立的法律意義;而在給付之訴中,不具有獨立的法律意義;

(3) 確認之訴必須是雙方當事人只對民事法律關係是否存在發生爭議,才可以提起,而給付之訴中,並不以雙方當事人對民事法律關係是否存在發生爭議為必然前提,只是要求被告履行一定義務

2、兩者的聯繫:

(1) 法院對確認之訴所作出的裁判,對將來可能發生的給付之訴,具有一定的預決效力。

(2)確認之訴可能轉變為給付之訴。

二、確認之訴的訴訟請求分類有什麼?

確認之訴根據其訴訟請求可以分為積極確認之訴和消極確認之訴。一般而言,要求確認權利關係或者法律關係是確認之訴最為常見的訴訟請求。不過作為例外,要求對證明法律關係的文書是否真實(文書是否基於原告所主張的特定人員之意思而製作)之事實進行確認的“確認書證真偽之訴”也屬於確認之訴。

積極確認之訴的訴訟請求主要是請求法院確認爭議的法律關係存在或肯定某種存在狀態的訴。積極的確認之訴在立法和司法中,常與給付之訴或形成之訴並存。積極確認之訴的訴訟請求主要有請求法院對自己擁有的所有權確認,請求確認其與對方當事人之間的合同關係,請求確認存在婚姻關係、收養關係,等等。

消極的確認之訴,又稱為否定的確認之訴,訴訟請求主要是當事人請求法院確認法律關係和權利義務不存在的訴訟。消極確認之訴的訴訟請求主要請求法院確認其對被告的債務不存在,請求法院確認不存在合同關係,不存在婚姻關係、收養關係等等。通常情況下,消極的確認之訴是與給付之訴並存於同一案件中。我國立法和司法實務對獨立的合同無效的消極確認之訴是予以認可的。

確認之訴與給付之訴的區別在於是否具有可執行性,確認之訴的訴訟請求有兩種,一種是積極確認之訴,一種是消極確認之訴。確認之訴最常見的訴訟請求是要求確認權利關係或者法律關係。請求法院對自己擁有的所有權進行確認,屬於積極確認之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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