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之訴和形成之訴的區別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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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確認之訴和形成之訴的區別是什麼?

確認之訴和形成之訴的區別是什麼?

區別就在於形成之訴其實是變換一個之前已經確認的法律關係。而確認之訴,是法院直接確認一個法律關係的有無。雖然法理上認為其權利來源分別,但文字邏輯上,變換其實也意味着確認一個新的關係,因而確認之訴其實也包括了形成之訴。作為一個法理概念,其實已有不少學者主張廢除形成之訴的概念,直接包含在確認之訴中間。確認之訴是指當事人要求人民法院確認某種法律關係存在或不存在的訴訟。確認之訴就是要求確認權利關係或法律關係之訴,承認這種請求的判決被稱為確認判決。確認之訴只是確認法律關係,沒有其他給付與變更的訴求。

法律有時使權利人依訴之形式始行使形成權,以判決形成法律關係,謂之形成判決,其訴謂之形成之訴

二、形成之訴是否獨立存在?

形成之訴是一個缺乏實質內容併為了分類而設置的概念,就其本來意義而言只存在實體法上的形成之訴,即形成訴權的形成之訴。訴訟類型“三分説”將訴訟類型與實體權利一一對應的分類方法是不合理的,權利保護請求權説的廢棄則使與形成權相對應的形成之訴失去了存在的基礎。認為形成之訴由法院通過判決直接變更法律關係的觀點,違背了審判權的本質和法院的任務。形成之訴與給付之訴、確認之訴相區別的形成判決的對世效力和形成力諸特徵,實質上是其審判對象——形成權本身的特性,且趨於模糊。法院在形成之訴中的主要任務是確認原告主張的形成權是否存在,至於變更法律關係則是由形成權構成要件確認後當然發生的,只不過形式上是由法院判決宣告而已。因此,作為訴訟類型的形成之訴並不獨立存在,而實體法上的形成之訴究其實質屬於確認之訴,至多屬於確認之訴的特殊情形。

所以如果當事人要求一個確認之訴,其實就是説要求法院來確認他上訴案件的某種法律關係是否真的存在,如果存在,那麼就是一個確認判決。但是確認之訴,他只是從法院這個層面來給這個法律關係進行一個定論和確定,他沒有給他有其他的變更的訴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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