變更強制執行申請書遞交後多久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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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變更強制執行申請書遞交後多久執行?

變更強制執行申請書遞交後多久執行?

法院強制執行時一般是生效判決後6個月內結束,但中止執行的期間應當扣除。確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有本院院長批准。法院會採取多種方法執行被申請人的財產,如查詢、凍結、劃撥被申請執行人的存款。查封、扣押、拍賣、變賣被申請執行人的財產。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第215條的規定:申請執行的期間為二年。申請執行時效的中止、中斷,適用法律有關訴訟時效中止、中斷的規定。前款規定的期間,從法律文書規定履行期間的最後一日起計算;法律文書規定分期履行的,從規定的每次履行期間的最後一日起計算;法律文書未規定履行期間的,從法律文書生效之日起計算。

二、法院強制執行費用如何收取?

執行費用的承擔:包括申請執行費和實際執行費用。申請執行費按照申請人申請執行的標的額,依照《人民法院訴訟收費辦法》規定的標準計算。該費用從首期已經執行到的款項中收取,收取的執行費數額計入應執行的標的金額中,與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債務一併執行。執行法院在對案件裁定中止、終結執行時,應當以執行到的執行款項為基數,依照《人民法院訴訟收費辦法》規定標準計算出該案應當收取的申請執行費數額。

因案件執行的需要而實際支出的執行費用(包括人民法院執行人員異地執行本案時按國家規定標準所支出的差旅費用和由人民法院或人民法院委託其他單位或個人進行的與本案執行有關的勘驗、鑑定、評估、拍賣、倉儲、保管、運輸等實際支出的費用),由申請執行人交納,此類費用不予緩交和減免。已經交納的實際執行費用金額計入執行標的額中,與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債務一併執行。因被執行人或案外人提出申請而進行鑑定、檢驗、評估和審計的,由提出申請的一方預交,在案件執結時由執行法院裁定有過錯的當事人承擔該費用。

為減少執行中可能遇到的風險,申請人在申請執行前應充分考慮被執行人的實際情況和履行能力。如申請人堅持向法院申請執行的,則有義務及時主動提供被執行人的住址、去向、經濟狀況、可供執行的財產狀況以及執行標的物的名稱、數量、質量和所在地等情況予執行法院。

強制執行中執行費用是由申請執行費和實際執行費兩部分共同組成的。通常,申請執行費是按照執行人申請書中的標的進行確定的。實際執行費用是法院工作人員在異地辦公的差旅費,住宿費和伙食費以及法院委託其他機構執行時支出的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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