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外人申請再審可以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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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外人申請再審可以嗎

案外人申請再審可以嗎?

要根據具體情況來進行判斷。案外人只有對執行標的物享有全部或者部分實體利益,才能申請再審。若是法院審判活動或執行活動等造成的程序性損害,案外人不得向案件當事人一樣申請再審,同時,案外人也不能針對法院裁判中的不特定標的物給付以及以行為為對象或以普通債權為對象的裁判等提出再審申請。

二、再審的相關規定

1、案外人只有在無法通過提起新的訴訟實現其權利時才能直接申請再審。

2、案外人應當在判決、裁定、調解書發生法律效力後兩年內,或者自知道或應當知道利益被損害之日起三個月內提出申請。

3、應當在執行程序開始前或終止後申請,即執行過程中無權提起直接再審申請。如果在執行過程中,案外人對執行標的提出書面異議的,應當按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處理,即案外人提出執行異議。

4、案外人直接申請再審的法院應當是作出生效判決、裁定、調解書的上一級法院而不是同級法院。

三、案外人對執行標的物主張權利的種類

1、所有權(包括共有權)

如生效裁判、調解書侵害了案外人的所有權,案外人為排除妨礙,保護其所有權,可以直接申請再審。在共有的情形下,無論是按份共有還是共同共有,在共有物尚未分割的情形下,如其中一部分共有人的債權人,申請法院強制查封拍賣時,其他共有人可以提起申請再審,以保護其合法權益。

2、用益物權

用益物權的行使須佔有標的物方能使用、收益。如用益物權的權利人因生效裁判不當而使其用益物權受到妨害時,即可直接申請再審。依據我國民法典》規定,用益物權主要包括土地承包經營權、建設用地使用權、宅基地使用權、地役權等。

3、擔保物權

擔保物權人可以基於其享有的擔保物權申請再審,擔保物權人主要包括質權人、抵押權人、留置權人。

4、其他管理或處分權

如生效裁判、調解書的結果或確認的事實侵害了破產管理人、遺囑執行人、失蹤人的財產代管人、股東派生訴訟的股東等的管理和處分權的,這些權利人也有權作為案外人直接申請再審。

案外人可以要求法院對案件進行重審,但是需要滿足一定的條件才可以。比如説對於涉案的標的物存在物權、擔保權、其他管理權等實體權利的。如果沒有的話不能向法院申請再審,如果有糾紛的話只能另行起訴案件的當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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