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和解的注意事項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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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執行和解的注意事項有哪些?

執行和解的注意事項有哪些

1、執行和解必須是出自當事人雙方的完全自願。

執行和解與法院調解不同,和解是雙方當事人自願協商達成協議,沒有任何第三者參與,它是當事人對自己民事實體權利和民事訴訟權利的一種處分行為,只要不違背法律,都應允許,執行和解是在執行階段進行的非訴訟活動,法院調解是在人民法院主持下進行的動員雙方當事人進行協商,以解決其爭議的活動。法院不得主持調解,執行人員無權通過調解變更生效的法律文書。為此,人民法院在審查執行和解協議過程中應分別徵詢雙方當事人的意見,以驗證雙方對和解協議的達成及內容是否真實自願。

2、人民法院應當履行告知義務

執行和解是在人民法院執行過程中形成的,對當事人來講具有一定風險。人民法院應當告知的主要事項包括:

(1)執行和解的性質;

(2)不履行和解協議的後果及處理途徑;

(3)一方當事人不履行和解協議,申請恢復執行原生效法律文書的期限。

3、和解協議必須在執行過程中達成

執行程序尚未開始或者執行程序業已結束,均不發生執行和解問題。這是因為執行和解是當事人雙方在執行過程中,就結束執行程序而表示出的一種合意。執行程序結束後,法律文書確定的內容已被強制履行,權利人的權利已通過執行程序得到實現,故不存在執行和解問題。執行程序開始前,當事人雙方就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內容達成某種協議,是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內容所為的一種行為,亦不屬於執行的和解。所以,執行中的和解這一法律行為,只能在執行程序開始後,執行程序結束前發生。

4、防止當事人借和解名義轉移財產。

部份被執行人在執行中並非真心與申請人協商,而是借和解名義拖延時間,適機轉移財產。故對達成和解協議的案件,執行人員不應將案件束之高閣。對被執行人有低價處理財產,將房屋、汽車等財物過户給他人等逃避執行行為的,執行人員應主動與申請執行人取得聯繫,及時對被執行人的財產採取查封、扣押等措施。對在執行中所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在當事人達成和解協議後法院也不應主動解除查封、扣押和凍結。對申請執行人申請要求對被執行人的財產解除查封、扣押、凍結的,法院應告知申請人採取解除措施後可能帶來的不利後果,盡力防止其後恢復執行時出現執行不能的情況發生。

5、和解協議必須符合現行法律規定

我國法律允許當事人雙方在執行過程中,就解決的爭議通過自行協商達成和解協議,但由於和解協議的結果,直接涉及雙方當事人對實體權利和訴訟權利的處分,所以和解協議的內容必須以合法為前提,即不到違反國家法律的有關規定,不得損害國家、集體和其他公民、法人的合法權益,不得損害社會的公共利益。任何借達成和解協議規避現行法律,逃避履行義務的行為,即使出自當事人雙方的真實意願,亦為法律所不允許。當事人自行和解達成協議,既可以就當事人之間的某些權利和義務達成和解,也可以是享有權利的一方當事人自願放棄或者減少某些權利,以保證生效法律文書得以執行。

二、執行和解協議滿足什麼條件才有效?

(一)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實;

(三)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

如果人民法院已經啟動了強制執行程序,正常情況下法院強制執行的時間是6個月,在此期間被執行人可以主動跟申請人協商,雙方協商一致的,應該簽訂執行和解協議,在簽了執行和解協議後,是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中止執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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