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不執行判決裁定案怎麼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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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拒不執行判決裁定案怎麼處理

拒不執行判決裁定案怎麼處理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的規定: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侵犯的客體是人民法院的正常活動。人民法院是代表國家行使審判權的唯一機關,它對各類案件製作的判決和裁定,是代表國家行使審判權的具體形式。判決和裁定一經生效,就具有法律強制力,有關當事人以及負有執行責任的機關、單位,都必須堅持執行。即使有不同意見,也只能按照法律的有關規定,進行申訴,而不允許抗拒執行。維護這種生效的判決、裁定的權威,就是維護法律和法制的權威,就是維護司法機關的正常活動。

二、構成條件

(一)、指對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的行為。

(二)、對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的,包括應當履行的義務的全部或部分。

(三)、指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的行為。沒有能力執行的,不構成本罪。

(四)、情節嚴重的行為。是指下列行為;

1、被執行人隱藏、轉移、故意毀損財產或者無償轉讓財產、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2、擔保人或者被執行人隱藏、轉移、故意毀損或者轉讓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擔保的財產,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3、協助執行義務人接到人民法院協助執行通知書後,拒不協助執行,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4、被執行人、擔保人、協助執行義務人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通謀,利用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職權妨害執行,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5、其他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情形。

相關的受害人員在受到這類違反傷害時,應根據自身的實際情況進行訴訟辦理。對有能力的拒不執行的、已經產生裁定拒不執行的、隱藏、轉移、故意毀壞相關的擔保財產時,應積極的對這類違法犯罪人員進行相關的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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