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訴離婚被告裝病不出庭怎麼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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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訴離婚被告裝病不出庭怎麼處理?

對於民事主體,雖然可以將離婚事宜委託給律師處理,但是在法院的開庭之日,依舊需要按照既定的規定,到庭才能開始案件的審理,但是在現實生活中,不少人會裝病在開庭之日不出庭,此種起訴離婚被告裝病不出庭怎麼處理呢?

一、起訴離婚被告裝病不出庭怎麼處理?

缺席判決,是指開庭審理案件時,只有一方當事人到庭,人民法院依法對案件進行審理之後所作出的判決。依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被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決。值得注意的是,法院適用缺席判決的前提條件是被告必須“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

《民法通則》規定,公民下落不明滿二年的,利害關係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他為失蹤人。

而《婚姻法》第三十二條明確規定:“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准予離婚。”此處的判決為缺席判決。

故,如果被告失蹤,可以先申請提起確認失蹤之訴,待失蹤確定後,再起訴離婚。

二、對於被告地址明確,拒不接收法院的傳票。

因為離婚案件涉及雙方身份關係的處理,所以法院一般對缺席判決還是比較慎重。《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涉及婚姻案件處理分析民事審判實務問答》第12條規定:“離婚案件,被告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是否當庭作出離婚判決?”答覆是:“因離婚案件必須調解,一方不到庭,法院一般要慎重對待,一般不宜作出缺席判決。但對公告送達的案件除外。”

《民事訴訟法》第84條規定:受送達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節規定的其他方式無法送達的,公告送達。自發出公告之日起,經過六十日,即視為送達。公告送達,應當在案卷中記明原因和經過。

由此可見,在這種情況下法院可以採取公告送達程序來完成對被告的通知義務,公告送達60日的公告期一滿,即便被告不出庭,法院亦可缺席判決。但是,公告送達有嚴格的適用條件:其一、有證據證明受送達人下落不明;其二、沒有證據證明受送達人下落不明,但根據民訴法第78條至83條規定的送達方式,即直接送達、留置送達、委託送達、郵寄送達等方式無法將訴訟文書送達受送人的。

三、對缺席審判的救濟規定

缺席審判對於躲避離婚的被告而言,顯然喪失了爭取其合法權益的機會,雖然缺席出庭的動機和主客觀原因歸責(主要歸責)與被告,但為了體現法律的公正性及平等的訴權,民訴法及相關司法解釋還是儘量進行了必要的彌補:

在被告確因特殊情況無法出庭的情況下,法律為了探尋被告對離婚與否的真實意願,要求其必須向法院提交書面意見,法院可以據此並綜合其他證據作出正確的判斷,並依法作出公正的判決,這對願離婚或不願離婚的被告而言,起到了審慎的保護作用。被告向法院出具書面意見的,書面意見包括是否離婚、財產如何分割、子女有誰撫養,撫養費如何支付,支付多少,債務承擔等問題。實務操作中可由被告在開庭之前親自向法院提交,也可以對書面意見進行公證由其代理人提交。

故而只能再次向人民法院提出訴訟的請求,在二審時,若依舊出現了此種情形,就需要按照既定的規定,正常審理案件,此時,民事主體雙方一般會被判決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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