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得妨害執行內容分為哪幾類

來源:法律科普站 2.76W

不得妨礙執行是對公民的要求,

不得妨害執行內容分為哪幾類

妨害執行行為主要有如下幾大類:

(一)拒不到場行為

對必須到人民法院接受詢問的被執行人或者被執行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經兩次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場的,人民法院可以對其進行拘傳(最高法院《執行若干問題規定》第97條)。

(二)一般妨害執行行為

被執行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或者妨害執行行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民事訴訟法》第102條的規定處理(最高法院《執行若干問題規定》第100條):

(1)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向人民法院提供執行擔保的財產的;

(2)案外人與被執行人惡意串通轉移被執行人財產的;

(3)故意撕毀人民法院執行公告、封條的;

(4)偽造、隱藏、毀滅有關被執行人履行能力的重要證據,妨礙人民法院查明被執行人財產狀況的;

(5)指使、賄買、脅迫他人對被執行人的財產狀況和履行義務的能力問題作偽證的;

(6)妨礙人民法院依法搜查的;

(7)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方法妨礙或者抗拒執行的;

(8)鬨鬧、衝擊執行現場的;

(9)對人民法院執行人員或者協助執行人員進行侮辱、誹謗、誣陷、圍攻、威脅、毆打或者打擊報復的;

(10)毀損、搶奪執行案件材料、執行公務車輛、其他執行器械、執行人員服裝和執行公務證件的。

(三)不協助執行行為

有義務協助調查、執行的單位有《民事訴訟法》第103條規定的行為之一的,人民法院除責令其履行協助義務外,並可以予以罰款。

(四)非法索債行為

採取對妨害民事訴訟的強制措施必須由人民法院決定。任何單位和個人採取非法拘禁他人或者非法私自扣押他人財產追索債務的,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或者予以拘留、罰款(《民事訴訟法》第106條)。目的在於防止非法拘禁他人或者非法私自扣押他人財產,追討債務,擾亂社會秩序。人民法院對非法拘禁他人或者非法私自扣押他人財產追索債務的單位和個人予以拘留、罰款的,適用該法第104條和第105條的規定。

妨礙執行是需要依法受到處置的,根據相關的法律規定,對於妨礙執行的人員,可以根據情節的嚴重性來處以罰款拘留的處罰,如果有構成犯罪的,還需要來追究刑事責任。因此在我國,任何公民都不得妨礙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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