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民事執行有哪些表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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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民事訴訟行為,是指破壞民事訴訟的正常秩序,阻礙審判活動和執行活動順利進行的言行。根據中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妨害民事訴訟的行為有:

妨害民事執行有哪些表現

(1)人民法院認為必須到庭的被告,經兩次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

(2)偽造、隱藏、毀滅證據,妨礙人民法院審理案件的;

(3)以暴力、威脅、賄買方法阻止證人作證或者指使、賄買、脅迫他人作偽證的;

(4)有關單位拒絕或者妨害人民法院調査取證;

(5)以隱瞞存款和其他財產等方法推拖、拒絕履行義務;

(6)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已被査封、扣押、凍結的財產。

妨害執行行為的構成要件:

1、妨害執行行為的主體。妨害行為人是一般主體,可以是案件當事人,也可以是案外人;可是公民,也可以是法人或組織;可以是直接義務人(被執行人),也可以是不負裁判義務的間接義務人(協助單位)。

2、妨害行為發生在執行程序進行期間。即妨害行為發生在執行程序開始之後,案件執行終結之前的期間之內。

3、必須有妨害執行的行為。行為人如果只有妄圖而未採取行動,如被執行人有能力履行,而揚言要外出躲債,轉讓財產,而實際上並未進行這些活動,不能認為是妨害執行的行為。

4、妨害行為必須是妨害人的故意行為。即妨害行為只能由故意構成,必須是行為人在明知其行為的性質和後果下而為之。

5、妨害行為的方式可以是作為,也可以是不作為。

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和最高人民法院的有關司法解釋,妨害民事訴訟的行為有下列幾種:

1.必須到庭的被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必須到庭的被告,一般是指給付贍養費、撫育費、扶養費等案件中的被告和離婚案件中的被告以及被告不到庭就無法查清案情的案件的被告。

2.違反法庭規則、擾亂法庭秩序的行為。如未經允許在開庭時錄音、錄像、拍照,衝擊法庭和在法庭上鬨鬧等。

3.妨害人民法院調查證據、阻礙人民法院依法執行職務、破壞訴訟正常進行等行為,這些行為主要有:第一,偽造、毀滅重要證據,妨害人民法院審理案件;第二,以暴力、威脅、賄買方法阻止證人作證或指使、賄買、脅迫他人作偽證;第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已被查封、扣押的財產或已被清點並責令其保護的財產,轉移已被凍結的財產;第四,對司法工作人員、訴訟參與人、證人、翻譯人員、鑑定人、勘驗人、協助執行的人,進行侮辱、誹謗、誣陷、毆打或打擊報復;第五,以暴力、威脅或其他方法阻礙司法工作人員執行職務;第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生效的裁判。

4.有義務協助調查、執行的單位或組織拒不履行協助義務,這些行為包括:第一,有關單位拒絕或妨礙法院調查取證的;第二,銀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儲蓄業務的單位接到人民法院協助執行通知後,拒不協助查詢、凍結或劃撥存款的;第三,有關單位接到人民法院協助執行通知書後,拒不協助扣留被執行人的收入,拒不辦理有關財產權證照轉移手續,拒不轉交有關票證、證照或其他財產的;第四,其他拒絕協助執行的行為。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有關的司法解釋,這些行為包括:一是擅自轉移已被人民法院凍結的存款,或擅自解凍的;二是以暴力、威脅

或者其他方法阻礙司法工作人員查詢、凍結、劃撥銀行存款的;三是接到人民法院協助執行通知後,給當事人通風報信,協助其轉移、隱匿財產的。

除上述幾種情形之外,還包括惡意訴訟、惡意調解以及惡意逃廢債務的行為。人民法院受案之後,非法拘禁他人或者非法私自扣押他人財產追索債務的行為也是妨害民事訴訟的行為。

綜上所述,這個妨礙執行罪是由包括很多方面的,具體就是破壞民事訴訟的正常秩序,阻礙審判活動或執行活動順利進行的相關行為,具體的行為是什麼上述也有詳細説道,如果定為是妨礙執行罪的是會根據具體犯罪行為來給出相應的處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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