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除妨害先予執行申請書需要包含什麼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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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排除妨害先予執行申請書需要包含什麼內容?

排除妨害先予執行申請書需要包含什麼內容?

排除妨害先予執行申請書需要包含的內容有:首先寫清楚申請人和被申請人的基本情況,其次就是關於申請的事項和申請的理由做出明確的説明,最後當事人還是需要簽字確認的,還需要落上日期。在司法實踐中,根據法律規定,法院根據實際案情的需要,應當及時對適用先予執行的案件予以裁定。

二、先予執行需要滿足的條件是什麼

上述類型的案件,需要先予執行的,還應當滿足下列條件:

1、當事人之間事實基本清楚、權利義務關係明確,不先予執行將嚴重影響申請人的生活或生產經營的。即當事人之間誰享有權利誰負有義務是明確的。先予執行是預先實現權利人的權利,如果當事人之間誰享有權利誰承擔義務不明確,也就無所謂預先實現權利的問題。在司法實踐中要求案件的基本事實是清楚的,人民法院根據案情能夠判斷出誰是權利人以及權利人享有什麼性質的權利。就被申請人承擔的義務的性質而言,通常是屬於給付、返還或賠償義務的性質。

2、申請人有實現權利的迫切需要。即如果申請人不預先實現有關的權利,則其生活或生產就會遇到極大的困難。

3、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了申請,案件的訴訟請求屬於給付之訴。當事人是否因生活或生產的急需而要立即實現有關的權利,當事人自己最清楚,因此,先予執行的要求應當由當事人主動向人民法院提出,人民法院不能主動依職權裁定採取先予執行的措施。

4、被申請人有履行的能力。因為只有被申請人具有履行的能力,申請人的申請才有可能實現,人民法院作出的先予執行的裁定才有實際意義。

發法院在對案件給出最終的判決結果之後,雙方需要嚴格按照判決結果來執行。如果考慮到一些妨礙的情況可能會影響到後續的執行問題的,當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請先予執行,以保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最大化,避免發生拒不執行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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