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宣佈婚姻無效案件如何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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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判決宣佈婚姻無效案件如何辦理?

判決宣佈婚姻無效案件如何辦理?

人民法院審理宣告婚姻無效的案件,在適用程序法律規範方面應當堅持以下規則:特別程序有規定的,依特別程序的規定進行審理;特別程序沒有規定的,依普通程序的規定進行審理。人民法院審理宣告婚姻無效案件,在程序上有以下幾個方面的特別規定:

1、案件管轄

宣告婚姻無效案件,由結婚登記機關所在地的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由結婚登記地的基層人民法院管轄,便於人民法院查明結婚當事人是否存在違反結婚實質要件的事實,便於人民法院及時將審理結果寄送婚姻登記管理機關,也便於當事人提出申請和參加案件的審理活動。

2、審理與裁判

人民法院審理宣告婚姻無效案件,對婚姻效力的審理不適用調解,應當依法作出判決,有關婚姻效力的判決一經作出,即發生法律效力。由此可見,與一般訴訟案件不同的是,宣告婚姻無效案件的審理與裁判方式只能是判決,而不能適用調解。同時,宣告婚姻無效案件實行一審終審,申請人及婚姻當事人不得對有關婚姻效力的判決提起上訴。

從判決的內容來看,宣告婚姻無效案件的判決分為宣告婚姻無效和駁回申請兩種:經過審理,認為申請人的申請有理,結婚當事人的婚姻不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作出宣告婚姻無效的判決;認為申請人的申請無理,結婚當事人的婚姻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作出駁回申請的判決。

二、無效婚姻情形有哪些?

向人民法院就已辦理結婚登記的婚姻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主體包括婚姻當事人及利害關係人。利害關係人包括:

1、以重婚為由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為當事人的近親屬及基層組織;

2、以未到法定婚齡為由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為未達法定婚齡者的近親屬;

3、以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係為由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為當事人的近親屬。

4、以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後尚未治癒為由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為與患病者共同生活的近親屬。

在我們國家法院審理案件的時候,應當圍繞着事實和證據來進行,比如説相關的人員向法院申請確認婚姻無效,那麼就需要嚴格的按照相關規定法律規範的規定,來確定是否符合婚姻無效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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