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宣告婚姻無效共同債務該如何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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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宣告婚姻無效共同債務該如何承擔?

隨着近年來離婚率的上升,離婚後對於財產上的糾紛愈來愈多,不少人出現了這樣的疑惑,已經被宣佈婚姻無效的婚前的共同債務該如何處置?是雙方共同承擔還是一方?涉及於離婚後財產的問題總是複雜多樣,下面由我來告訴您被宣告婚姻無效共同債務該如何承擔

一、無效婚姻的債務如何處置

關於共同債權、債務問題。對於無效婚姻存續期間的債權債務問題,要根據實際情況分別處理:

1、如果所享有的債權或所承擔的債務純屬個人支配,則另一方對此不享有權利亦不承擔義務

2、如果所享有的債權來源於雙方的共同勞動所得、所承擔的債務用於共同的生產、生活,則由雙方共同享有債權和承擔債務。

此外,對於因重婚造成婚姻無效的情況,在分割財產時婚姻法作了明確規定:不得侵犯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益。即在解除因重婚造成的無效婚姻時,凡屬於合法婚姻當事人的合法財產,不能分割給第三者。

二、雙方承擔還是一方

按照我國婚姻法的立法精神,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雙方如無特別約定,夫妻財產適用法定的所得共有制,夫妻對共同債務都負有連帶清償責任。這種連帶清償責任,根據“債務的轉讓得經債權人同意”的民法精神,不經債權人同意,債務人之間無權自行改變其性質,否則將會損害債權人的利益。因此,夫妻之間離婚時對財產的分割,只能對彼此內部有效,不能向外對抗其他債權人。

所以,債權人仍然有權就原夫妻所負共同債務向原夫妻雙方或者其中任何一方要求償還。而以逃避債務為目的約定由個人承擔的債務,更是屬於“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的無效民事行為,因而不具有法律效力。

根據婚姻法規定,夫妻雙方可以書面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同樣,夫妻也可以約定雙方的共同債務由個人承擔,此是雙方當事人的自由意思表示,該約定也對雙方具有約束力,但是對債權人並不具有約束力。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精神,當事人的離婚協議對債務作出約定,或者人民法院的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已經對夫妻問題作出處理的,雖然約定其共同債務只由一方承擔,但債權人仍有權就夫妻共同債務向男女雙方主張權利。一方就共同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後,基於離婚協議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書向另一方主張追償的,人民法院應當支持。

可以分為兩種情況,簡言之婚前債務若不與自己有直接關係,那麼婚姻無效時的債務也與自己無關。若是雙方一起欠下的債務,那麼自己自然是要繼續承擔此債務,並不會因為婚姻關係的變化而改變。婚姻法還是比較細化如果有什麼不懂可以前來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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