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外人申請執行異議期限多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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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外人申請執行異議期限是多久?

案外人申請執行異議期限多久?

案外人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七條規定提出異議的,應當在異議指向的執行標的執行終結之前提出;執行標的由當事人受讓的,應當在執行程序終結之前提出。在執行過程中,案外人對執行標的提出異議的,執行員應當按法定程序進行審查。理由不成立的,予以駁回;理由成立的,由院長批准中止執行。如發現判決、裁定確有錯誤,按照審判監督程序處理。除案外人可對執行標的提出異議外,執行員在執行本院或上級法院的判決、裁定和調解書時,發現確有錯誤的應提出書面意見,報請院長審查處理或經院長批准,函請上級法院批准。

異議人提出執行異議或者複議申請人申請複議,應當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請書。申請書應當載明具體的異議或者複議請求、事實、理由等內容,並附下列材料:

1、異議人或者複議申請人的身份證明;

2、相關證據材料;

3、送達地址和聯繫方式。

二、哪些情況下案外人可以提出執行異議?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以外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可以作為利害關係人提出執行行為異議:

1、認為人民法院的執行行為違法,妨礙其輪候查封、扣押、凍結的債權受償的;

2、認為人民法院的拍賣措施違法,妨礙其參與公平競價的;

3、認為人民法院的拍賣、變賣或者以物抵債措施違法,侵害其對執行標的的優先購買權的;

4、認為人民法院要求協助執行的事項超出其協助範圍或者違反法律規定的;

5、認為其他合法權益受到人民法院違法執行行為侵害的。

綜上所述,法院強制執行財產標的,如果案外人認為法院執行行為違反了程序規定、執行標的有誤,或者執行侵害到案外人的合法財產的,可以提出異議,這裏需要注意一個時效限制,應當在法院執行終結之前提出,向法院提交異議申請書及相關證據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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