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申請執行人執行異議怎麼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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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被申請執行人執行異議怎麼處理?

被申請執行人執行異議怎麼處理

如果被執行人提出執行異議,這時候法院在審查之後做出是否需要審理的決定。

當事人、利害關係人認為執行行為違反法律規定的,可以向負責執行的人民法院提出書面異議。當事人、利害關係人提出書面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書面異議之日起十五日內審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銷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駁回。

當事人、利害關係人對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複議。

人民法院應當在三日內立案,並在立案後三日內通知異議人和相關當事人。不符合受理條件的,裁定不予受理;立案後發現不符合受理條件的,裁定駁回申請。

執行異議申請材料不齊備的,人民法院應當一次性告知異議人在三日內補足,逾期未補足的,不予受理。

異議人對不予受理或者駁回申請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複議。上一級人民法院審查後認為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裁定撤銷原裁定,指令執行法院立案或者對執行異議進行審查。

執行案件被指定執行、提級執行、委託執行後,當事人、利害關係人對原執行法院的執行行為提出異議的,由提出異議時負責該案件執行的人民法院審查處理;受指定或者受委託的人民法院是原執行法院的下級人民法院的,仍由原執行法院審查處理。

二、執行費的費用由誰來負擔?

執行費用包括申請執行費和實際執行費用。其中,實際執行費用是指人民法院或人民法院委託其他單位或個人進行的與本案執行有關的勘驗、鑑定、評估、拍賣、倉儲、保管、運輸等實際支出的費用。

申請執行費按照申請人申請執行的標的額,依照《訴訟費用交納辦法》規定的標準計算。該費用從首期已經執行到款項中收取,收取的執行費數額計入應執行的標的金額中,與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債務一併執行。執行法院在對案件裁定中止、終結執行時,應當以執行到的執行款項為基數,依照《訴訟費用交納辦法》規定標準計算出該案應當收取的申請執行費數額。

因案件執行的需要而實際支出的執行費用,由申請執行人交納,此類費用不予緩交和減免。已經交納的實際執行費用金額計入執行標的額中,與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債務一併執行。

因被執行人或案外人提出申請而進行鑑定、檢驗、評估和審計的,由提出申請的一方預交。

申請執行費在執行立案時先不預交,在執行結案後,從執行到的標的中優先抵付由被執行人負擔。

現在我國老百姓的法律意識越來越強,遇到糾紛都會通過訴訟來解決,法院審理判決後敗訴的一方在限期內不履行判決書中的義務,執行人可以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被執行人也可以在法律規定的期限內向法院提出執行異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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