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審提交新證據可以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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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二審提交新證據可以嗎?

二審提交新證據可以嗎?

滿足提供的法定條件則可以提供新證據。

民事訴訟法》規定的“新的證據”,是指以下情形:

(一)一審程序中的新的證據包括:當事人在一審舉證期限屆滿後新發現的證據;當事人確因客觀原因無法在舉證期限內提供,經人民法院准許,在延長的期限內仍無法提供的證據;

(二)二審程序中的新的證據包括:一審庭審結束後新發現的證據;當事人在一審舉證期限屆滿前申請人民法院調查取證未獲准許,二審法院經審查認為應當准許並依當事人申請調取的證據。證據是法官斷案的重要依據。到了再審階段,法院對案件會更加審慎,對證據的認定以及對案情的關聯會持有非常慎重的態度。畢竟,改變原判決是一個對當事人具有影響非常大的後果。

【認定事實需要客觀證據充足】單純有證據,不能認定事實。必須具備全面、客觀、充分的證據條件,多個證據能夠形成反映客觀真實性的證據鏈,方可以認定事實。如果證據不充分、不全面,不能清晰和客觀反映事實存在的真實可信性,或者證據鏈過於片面,不能蓋總全貌、不能印證客觀真實性,就不能夠認定事實。

【證據的價值】作為證據,最重要的就是能夠説明問題,能夠印證某一事實的存在性,與客觀事件的發生有着必然聯繫。這其中包括直接證據和旁系證據。直接證據就是不需要其他旁證相關聯,直接就可以説明問題、證實事實。旁系證據則需要與相關其他證據並聯、串聯在一起使用,起到一種輔助證據的作用。如果不能與事實本身相關聯,則沒有證據價值。三【《民訴法》規定的證據範圍】第六十三條:證據包括:

(一)當事人的陳述;

(二)書證;

(三)物證;

(四)視聽資料;

(五)電子數據;

(六)證人證言;

(七)鑑定意見;

(八)勘驗筆錄。證據必須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

二、二審新證據在什麼時候提出

當事人在二審程序中提供新證據的,應當在二審開庭前或者開庭審理時提出;二審不需要開庭審理的,應當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內提出。當事人舉證期限屆滿後提供的證據不是新證據的,人民法院不予採納。當事人經人民法院准許延期舉證,但因客觀原因未能在准許的期限內提供,且不審理該證據可能導致裁判明顯不公的,其提供的證據可視為新證據。

綜上所述,案件進入到了二審程序,那麼當事人蒐集到了新證據的話,可以向法庭提出,在進行例舉證據的時候一定要根據相關法律來,才能具有法律效力,但若是當事人舉證期限屆滿後提供的證據不是新證據的,人民法院不予採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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