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二審證據提交的條件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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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從古至今就是一個講究證據的國家,法官的任何判決都是以所收集到的證據為基礎做出的。但也不是任何證據都是被法律所認可的,不同的審理階段所提交的證據條件也有所不同。準確掌握證據提交的條件,對於案件的審理至關重要。那麼,民事訴訟二審證據提交的條件是什麼?法官如何看待這些證據?接下來,本站小編就與大家一同學習。

民事訴訟二審證據提交的條件是什麼?

一、民事訴訟二審證據提交的條件

(一)二審證據提交的標準

《民事證據若干規定》第四十一條第二項:“《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的‘新的證據’,是指以下情形:

二審程序中的新的證據包括:一審庭審結束後新發現的證據;當事人在一審舉證期限屆滿前申請人民法院調查取證未獲准許,二審法院經審查認為應當准許並依當事人申請調取的證據。”

(二)二審證據提交的時間

《民事證據若干規定》(以下簡稱《規定》)第四十二條:“當事人在二審程序中提供新的證據的,應當在二審開庭前或者開庭審理時提出;二審不需要開庭審理的,應當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內提出。”

二、民事訴訟二審對證據的審理

二審法官在整體瞭解原審訴訟材料的基礎上,重點熟悉與上訴請求相關的證據材料。《規定》第41條第2項對上訴人提供新證據作了嚴格的限制,改變了當事人隨時提出新證據的做法,將當事人提供證據設定在原審舉證期限內完成。因此,在二審程序中,上訴人基本上沒有舉證任務,二審法官的主要工作是熟悉一審中當事人提供的證據,並掌握這些證據在原審庭審程序中的質證以及原審法官對該證據的認證情況,並重點掌握與上訴請求、理由相關證據材料及質證、認證情況。

目前二審程序中有的仍然讓上訴人提供在原審中已提供的證據,並在二審庭審中對這些證據重新進行質證。由於原審對這些證據已質證過,二審法官只要查閲原審庭審筆錄就可以掌握質證過程及質證意見,重新提供證據進行二審質證屬於重複勞動。當然,如上訴人對原審提供的證據提出新的意見,是否在二審中重新質證,要區別不同情況對待。

1、上訴人在原審質證意見基礎上提出補充質證意見,支持其原來的訴訟主張,應當允許。上訴人可以在二審代理意見或二審庭審辯論時提出,上訴人提出的法律上理由有一個考慮的過程,提出補充意見也不會造成對方當事人訴訟上的不平等。

2、上訴人在二審中提出的質證意見與原審質證意見不一致,二審法官不應當採信不同的質證意見。上訴人在原審質證時承認了對其不利的事實,二審時提出不同的意見,如保證人在原審時承認知道借款人借款的用途是以新貸還舊貸,二審時提出不知道以新貸還舊貸,要求免除保證責任。依照《規定》第8條規定,上訴人在原審承認以新貸還舊貸的行為已構成自認,其自認行為對對方當事人、原審法院、二審法院產生約束力,正常情況下上訴人不能反悔。上述兩種情況下,二審法官應當對原審證據重新進行質證,並允許其作出説明。二審法官對原審法官適用證據規則是否正確作出認定。

綜上所述,民事訴訟二審證據提交的條件既包括在二審開庭前或者開庭審理時提出證據,又包括所提交的證據必須是在一審審理中未出現的證據或者是在舉證期限屆滿前未被法院所准許的證據。此外,二審法官在二審時重點是熟悉原有的證據,並結合實際情況進行質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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