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解結案後申請強制執行的流程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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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調解結案後申請強制執行的流程是什麼

調解結案後申請強制執行的流程是什麼

被告未按民事調解書規定的義務履行,原告可持法院依法作出的具有可執行內容的法律文書如民事判決(裁定、調解)書,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以及刑事判決、裁定中的財產部分,由第一審人民法院或者與第一審人民法院同級的被執行的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執行。

法律規定由人民法院執行的其他法律文書,由被執行人住所地或者被執行的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執行。

二、申請執行的期限

一般情況下,應當在下列時間段到期前向法院申請執行,但符合法律規定的中止、中斷情形的除外:法律文書規定履行的,從該時間的最後一日起的兩年內;如果是分期履行的,從每次履行時間的最後一日起的兩年內;沒有規定履行時間的,從法律文書生效之日起的兩年內;法律文書要求義務人不做某種事情(履行不作為義務)的,則從其違反該規定時起的兩年內。

除上述一般情況,法律法規或者司法解釋還有一些另外規定。如,申請執行生效的行政判決書、行政裁定書、行政賠償決定書和行政賠償調解書的時限僅為一年(公民為申請執行人的)或者一百八十日(行政機關、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為申請執行人的)。

三、申請執行應當提交哪些材料

(一)原告簽字或者蓋章的申請執行書。

申請執行書中應當寫明申請執行人和被執行人的基本情況,申請執行的理由、事項、執行標的,申請執行人所瞭解的被執行人的財產狀況,申請法院的名稱、本人簽名或者蓋章以及寫申請執行書的時間。

(二)生效的法律文書。

(三)原告的身份證明

(如身份證、軍官證、護照等)原件及複印件。如果是個體工商户或者代表單位申請執行的,還應攜帶好營業執照和複印件以及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的身份證明;

繼承人或者權利承受人申請執行的,應當提交繼承或者承受權利的證明。

(四)其他應當提交的材料

如,如果作為申請人向被執行人的財產所在地法院申請執行的,則應當再提供該法院轄區內有可供執行財產的證明材料以及法律文書的生效證明。

四、法院辦理執行案件的期限

被執行人有財產可供執行的案件,一般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執結;非訴執行案件,一般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執結;有特殊情況須延長執行期限的,應當報請本院院長或副院長批准。

綜上所説,法院調解後,對方如不履行調解書義務的,在兩年的時效內,申請人是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同時調解書內容作廢,人民法院將啟動強制執行的程序,這裏的兩年可以是約定的最後一筆還款作為時效計算的起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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