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達方式違法怎麼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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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達方式簡單的説就是在法院或者公安機關等單位,將判決方式傳遞給各位參與人的方式。它會有違法的情況發生嗎?程序上違法是怎麼表現?時限上違法又是怎麼表現?下面我們就“送達方式違法怎麼處理”進行相關介紹。

送達方式違法怎麼處理?

一、送達方式含義

送達方式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依照法定程序和方式,將訴訟文件送交訴訟參與人、有關機關和單位的訴訟活動。

二、關於送達方式問題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四十條規定,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在宣告後當場交付當事人;當事人不在場的,行政機關應當在七日內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將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當事人。《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規定了直接送達、留置送達、郵寄送達、委託送達、公告送達等多種送達方式。

直接送達。它是指行政機關直接將執法決定等法律文書送達給受送達人,是最基本最常用的一種送達方式,受送達人在送達回證上的簽收日期為送達日期。

留置送達。它是指受送達人拒收法律文書時,行政機關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把執法決定留放在受送達人住所的送達方式。由於該種送達方式適用的前提是受送達人在家但拒絕接收或者雖接收但拒絕簽字,因此應注意在受送達人並不在家時萬不可適用此送達方式,而且必須邀請基層組織負責人或者其他見證人2名以上在送達回證上簽字見證。

公告送達。它是指在受送達人下落不明或者用其他方式無法送達的情況下,行政機關通過公告將執法決定有關內容告知受送達人的一種特殊的送達方式。該送達方式僅在其他任何一種送達方式都不能湊效的情況下才能使用,它是作為一種兜底的送達方式而存在的,適用的範圍較窄,也有着嚴格的要求和程序。一般要求在受送達人住所、報紙、網站等張貼或登載執法決定內容,滿60日即視為送達。

三、關於送達期限問題

根據《行政處罰法》第四十條規定,行政機關應當在7日內將執法決定送達給受送達人,但是,是否未依照該規定在7日內送達執法決定就一定程序違法?筆者認為,雖然如此規定,但這僅僅是倡導性規定,法律並未對違反要求的法律後果作出明確具體規定,因此規定執法決定必須在何時送達實無必要,因為無論在7日內送達還是7日後送達,對當事人產生權利義務後果均是從送達之日起開始。另外,向當事人送達執法決定,其目的在於要求當事人在規定期限內履行相關義務,並告知當事人就執法決定所享有的法律賦予的複議和訴訟權利,因此,重點不在於執法決定何時送達,只要能實現送達目的,即使作出7日後送達亦是可行的。

四、關於送達方式的選擇問題

雖然法律規定了多種送達方式可供送達人選擇,但每種送達方式的適用並不是隨意的,各種送達方式均有適用的前提。須特別注意的是,以上送達方式存在先後順序,只有當前一種送達方式不能湊效的情況下才能使用後一種送達方式。比如,能使用直接送達就不能適用留置送達,更不能適用公告送達。

另外,在我們的執法實踐中,執法人員對於留置送達或多或少存在一些誤解,比如筆者就遇到過這種情形,執法人員在送達執法決定時,受送達人並不在家,於是執法人員就將執法決定貼在房門上然後採用拍照取證的方式,以視為送達,然而,需要注意的是,留置送達適用的情形是受送達人或其同住成年家屬在家但拒絕簽收有關法律文書,如果家中根本無人,則斷不可適用此送達方式。

綜上所述,原來一般規定是要在7天內送達給當事人的,收到當天簽字才算是送達日期,然而沒有送達也沒有特殊規定該怎麼處理。送達方式一定要按照順序來,下一種的方式使用前提是前一種不湊效,不能隨意選擇,否則也是有問題的。以上就是“送達方式違法怎麼處理”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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