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迴轉與恢復執行分別是什麼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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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迴轉,是指執行完畢後,據以執行的判決、裁定和其他法律文書確有錯誤,被人民法院撤銷的,對已被執行的財產,人民法院應當作出裁定,責令取得財產的人返還;拒不返還的,強制執行。

執行迴轉與恢復執行分別是什麼意思?

在案件執行中或者執行完畢後,據以執行的法律文書被法院或其他有關機關撤銷或者變更的,執行機關對已被執行的財產重新採取執行措施,恢復到執行程序開始時的狀況的一種救濟制度。執行迴轉制度是針對執行發生的錯誤而採取的一種補救措施,

恢復執行是指已中止執行的程序,由於中止原因消失而繼續進行的制度。恢復執行一般發生在仲裁裁決中。仲裁裁決是指仲裁庭對當事人之間所爭議的事項作出的裁決。申請執行人在執行案件中止、程序性終結後,發現被執行人有新的可供執行財產或線索的,可向人民法院申請恢復執行。

法院裁定中止的案件申請恢復執行的應當提交如下材料:

1、原中止執行裁定書(包括債權申請執行憑證)。

2、中止後被執行人的履行情況。

3、被執行人的財產線索等等。

如果是就和解案件申請法院恢復執行的,則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1、執行和解協議。

2、被執行人已履行的情況。

3、被執行人尚未履行的情況。

4、被執行人的下落和財產線索等。

如果是就法院裁定終結本次執行程序的案件申請恢復執行的,應當提交如下材料:

1、原終結本次執行程序裁定書。

2、裁定終結本次執行程序後被執行人又履行的情況。

3、被執行人的下落和財產線索等。

執行迴轉的適用條件包括:

(1)執行程序已經開始或者進行完畢。也就是説,執行根據的內容已部分執行,一方當事人因此而獲得了部分或全部財產。

(2)執行根據被依法撤銷或變更。撤銷就是原執行根據已完全喪失效力,變更是指原執行根據的內容已被改變。

(3)由當事人申請或執行機關依職權決定。由當事人申請就是當事人請求執行迴轉時,執行機關被動地決定執行迴轉;執行機關依職權就是在沒有當事人請求執行迴轉時,執行機關主動決定執行迴轉。

(4)執行機關以裁定的形式作出決定。

(5)執行迴轉的對象是申請執行人。也就是説,應由申請執行人返還已取得的財產。

(6)執行迴轉的內容包括原有財產和原有財產的孳息兩部分。執行迴轉時,已執行的標的物是特定物的,應當返還原物;不能返還原物的,折價抵償。

執行迴轉一般是由申請強制的執行人來進行退回,如果不能夠進行退回的話,則有下達法律文書的相關判決機關來進行旅行,而涉及到恢復執行,一般是由於雙方之間在執行過程之中某種因素而導致執行中止,如果發現可以繼續執行,就必須立即繼續進行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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