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外和解協議的法律效力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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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庭外和解協議的法律效力是什麼?

庭外和解協議的法律效力是什麼?

庭外和解協議的法律效力是:如果雙方就某一個糾紛事件達成意見一致的,需要簽署一份和解協議。庭外調解,即訴訟外調解,是指由除人民法院之外的其他組織主持,就當事人爭議的問題進行協商,從而解決糾紛所進行的活動。在我國,其他組織主要是指人民調解委員會、鄉(鎮)人民政府及其他行政機關和仲裁委員會,因而訴訟外調解主要包括人民調解委員會的調解、行政調解和仲裁調解。

二、法院調解與訴訟外調解的關聯和區別是什麼?

實踐中,需要注意法院調解與訴訟外調解的聯繫和區別:

兩者相同之處在於法院調解與訴訟外調解都是建立在當事人自願的基礎上的解決糾紛的方式,在調解糾紛的過程中始終要貫徹自願原則。調解能否開始取決於當事人是否同意接受調解,調解過程中是否同意讓步取決於當事人的意願,調解結束時是否能達成調解協議、達成何種內容的協議。

三、庭外和解的注意事項有哪些?

我國的相關法律中明確規定“調解達成協議,必須雙方當事人自願,不得強迫”,即程序意義上的自願和實體意義上的自願,從審判實踐來看,法院調解達成的協議,基本上有兩種情況:

1、是實現了當事人各自的權利和義務;

2、是當事人一方放棄或減少某些訴訟請求,或者對方在實體權利上作某些讓步,但無論哪一種情況,都必須是當事人雙方自願的結果,是當事人真實意思的表示,而不是審判人員強迫﹑壓服的結果。

事實清楚,分清是非原則,是做好調解工作的根據和基礎,案件事實清楚,才能分清是非曲直,明確當事人的責任才能有理﹑有據地説服教育當事人,才能結合案情,正確貫徹執行政策法律,保證案件質量。合法原則是做好調解工作的保證。

庭外和解可以是雙方自願達成的一致意見,也可能是通過法院的工作人員進行調解後達成的結果。雙方不論通過哪一種方式達成意見上的一致的,都是需要簽署一份和解協議的,和解協議中的內容需要雙方確認後簽字,協議就受到法律的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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