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事故和解協議法律效力怎麼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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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醫療事故和解協議法律效力怎麼樣

醫療事故和解協議法律效力怎麼樣

醫療糾紛調解協議具有民事合同的性質,屬無名合同。根據《民法典》、《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的規定,只要不是涉嫌故意隱瞞重大醫療過失行為、脅迫、乘人之危、顯失公平等違反法律法規強制條款的行為,雙方可以在自願、公平的基礎上籤訂協議,它理應受到法律的保護,否則會被法院撤銷或宣告無效。

申請醫療事故調解的部門

醫療調解委員會原則上都是各地政府依照有關規定成立的第三方平台。醫調委接受司法局的業務指導,是獨立於衞生行政部門、保險機構和醫患雙方之外的第三方人民調解組織。其主要職責是:

1、調解醫療糾紛,防止醫療糾紛激化;

2、通過調解工作宣傳法律、法規、規章和醫學知識,引導醫患雙方當事人依據事實和法律公平解決糾紛;

3、向醫療機構提出防範醫療糾紛的意見、建議;

4、經調解解決的醫療糾紛,按照醫患雙方當事人要求,製作書面調解協議書;

5、向患者及其家屬或者醫療機構提供醫療糾紛調解諮詢和服務;

6、向政府有關部門反映醫療糾紛和調解工作的情況。

二、醫療事故賠償爭議怎麼和解

1、申請

申請時需提交以下材料:

(1)正式申請書

(2)相關證明材料

(3)條例規定的其他材料

2、審查

按條例規定對申請進行審查,10日內決定是否受理,審查內容為:管轄範圍,申請人資格,時限,是否進入素所那個程序或調解結案等。

3、通知

將受理決定書面通知申請人;不予受理的,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説明理由。

4、移交

自作出受理決定之日起5日內,將有關材料移交市醫學會組織首次鑑定,並書面通知申請人。

5、鑑定

由市醫學會按條例規定組織專家進行鑑定,市衞生局對鑑定的人員資格和專業類別、鑑定程序進行審核。

6、鑑定結論

7、調解

經鑑定,已確定為醫療事故的,雙方當事人共同申請,簽署調解委託書,按自願原則和條例規定,就賠償進行調解。

8、結案

調解成功,製作調解書;調解不成,本案進入法律程序。

醫療事故和解效力

發生醫療事故的賠償等民事責任爭議,醫患雙方可以協商解決。

協商解決醫療糾紛是司法自治原則的具體體現。民事主體可以在符合法律規定的範圍內自由處分自己的民事權利,因此醫患雙方當事人可以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對醫療事故的賠償等責任的爭議通過自行協商的方式加以解決。

醫患雙方協商的成果——協議書,具有民事合同的性質。因此,協議一經達成,雙方當事人應當自覺履行。但是,由於其是一種私下協議,因此,對人民法院審理案件不具有約束力,任何一方當事人在協議達成後,仍然可以“協議存在重大誤解”、“顯失公平”等提起訴訟,不能因此產生剝奪或者限制一方當事人訴權的法律效力。

但是和解協議書畢竟屬於雙方的和約,因此,對於已經達成協議的案件的審理,原則上人民法院應當按照合同糾紛來審理。不再按醫療賠償合同糾紛案件審理。但調解協議無效或者需要撤銷的除外。

醫療事故調解協議只要是出於雙方自願並且是真實意願的表達且內容上也是符合法律規定的話,那麼啊該協議是受到法律的保護的,雙方在簽訂完協議之後需要依照協議的內容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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