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外和解有法律效力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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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庭外和解有法律效力嗎?

庭外和解有法律效力嗎?

庭外和解有法律效力,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提起訴訟後雙方私下達成和解協議的,只要協議是雙方自願簽訂的,並不違反法律規定的,協議是具有法律效力的。

民事法律行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實;

(三)不違反法律或者社會公共利益。

下列民事行為無效:

(一)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的;

(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依法不能獨立實施的;

(三)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所為的;

(四)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的;

(五)違反法律或者社會公共利益的;

(六)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的。

無效的民事行為,從行為開始起就沒有法律約束力。

二、民事糾紛調解的原則是什麼?

1、態度和藹,把握調解主動權

對待當事人要態度和藹,讓當事人對有一種親近感,讓當事人打消對顧慮,取得當事人的信任,當事人才會跟説實話。立案時就要了解當事人的訴求,以聊天的方式瞭解當事人情況,摸清當事人的心理,瞭解當事人想什麼,要做什麼,做到知己知彼,佔據主動,調解時才知道該從何處入手做好當事人的調解工作。但在立案中説話不能太隨意,熱情接待中一定要注意自己的觀點和立場,當事人急一定不能急,適當控制當事人的情緒,有理有序開展工作。在立案時就要進行調解説理,為調解工作打下伏筆。如果立案工作做得好,調解工作就順暢多了。

2、熟悉案情,理順調解思路

要審理好一個案件,審判人員在庭前就要熟悉案件、卷宗、案情。特別是在基層法庭,當事人起訴後,往往要找審判人員講一講自己的理由。其實這對法官調解案件也是一種幫助,雙方各説各的理,有些問題原告不説的,被告會説,一些相對簡單的案件在庭前就被法官所熟悉了,調解時法官就容易抓住重點。因此,對當事人的談話要耐心傾聽並作好記錄。

3、遵循法定程序,做好調解準備工作

審理一起案件,必須要注重程序,程序公正才是真正的公正。如果程序出錯,當事人就會咬住法院不放鬆,程序違了法,案件就會審理不公,一個案子在程序上做得公正,對案件審理就會有很大幫助。當事人打官司,往往在針對對方當事人無有力證據時,或自己感覺法院有偏袒之嫌疑時,就會對法院或有關法官有意見,法官做調解工作難度就增加了,特別是個別律師可能會當事人説法院程序如何違法。如果是這樣,調解工作就會失敗,不得不通過判決結案。

在我們的現實生活當中,目前我們國家在對於庭外和解也是予以尊重的,只要是雙方當事人真實的意思表示,並且所簽訂的協議內容不違反法律規定,那麼完全是屬於合法有效的。但是需要提醒注意的就是,庭外和解也需要簽訂書面協議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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