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標的侵權與違約可以同時進行審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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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訴訟標的侵權與違約可以同時進行審理嗎?

訴訟標的侵權與違約可以同時進行審理嗎?

侵權責任和違約責任不能在一起訴訟中同時適用,對於法律沒有規定,當事人事先也沒有明確約定的情況下出現侵權責任競合的究竟行使侵權損害賠償請求權,還是行使違約損害賠償請求權或其他請求權,應當按照請求權人有利於自己了利益的選擇為之。

《合同法》第122條規定:因當事人一方的違約行為,侵害對方人身、財產權益的,受損害方有權選擇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或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擔侵權責任。當然對於合同之外的第三人如果受到侵害。我國《民法通則》第122條也允許因產品質量不合格造成的受害人向與其沒有合同關係的產品製造人提起侵權之訴。這説明了合同之外的當事人,向合同的參加者提起訴訟,只能提起侵權之訴而不能提起違約之訴。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53條、第56條和126條的相關規定,合併審理的情形主要發生在以下情況下:

1、共同訴訟

《民事訴訟法》第五十三條規定:“當事人一方或者雙方為二人以上,其訴訟標的是共同的,或者訴訟標的是同一種類,人民法院認為可以合併審理並經當事人同意的,為共同訴訟。”本條是關於共同訴訟的規定。共同訴訟分為兩種:一種是必要的共同訴訟,是指當事人一方或雙方為二人以上,訴訟標的是共同的,人民法院必須合併審理的訴訟;另一種是普同訴訟,又稱一般共同訴訟,是指當事人一方或雙方為二人以上,訴訟標的是同一種類的,人民法院認為可以合併審理並經當事人同意的訴訟,共同訴訟大致有以下六種類型:

(1)因對共有財產發生糾紛而提起的訴訟;

(2)因連帶債權或連帶債務而產生的訴訟;

(3)因共同侵權致人損害而產生的訴訟;

(4)以合夥組織作為當事人發生的訴訟;

(5)因共同贍養、扶養、撫養關係而發生的訴訟;

(6)因共同繼承遺產而發生的訴訟範圍。

成立普同訴訟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1)這些訴訟都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並且本法院都有管轄權;

(2)這些訴訟必須都能適用同一種訴訟程序;

(3)必須符合合併審理的目的;

(4)當事人必須同意合併審理。

2、第三人蔘加訴訟

《民事訴訟法》第五十六條規定:“對當事人雙方的訴訟標的,第三人認為有請求權的,有權提起訴訟。對當事人雙方的訴訟標的,第三人雖然沒有請求權,但案件處理結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關係,可以申請參加訴訟,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參加訴訟。”本條是關於第三人蔘加訴訟的規定。第三人是指對他人之間爭議的訴訟標的有的請求權或者雖然沒有請求權,但案件的處理結果與他有法律上的利害關係,因而參加到當事人已經開始的民事訴訟中來進行訴訟的人,屬於廣義的當事人範疇。

“法律上的利害關係”是指當事人之間爭議的訴訟標的涉及的法律關係與無請求權的第三人蔘加的另一個法律關係有牽連,而在後一個法律關係中,無請求權的第三人是否行使權利、履行義務,對另一個法律中當事人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有直接影響。

也就是説,在訴訟中當事人爭議的法律關係中,一方當事人不履行或不適當履行義務從而給對方造成損失的,直接責任固然由不履行或不適當履行的一方當事人承擔,但造成這種後果的原因,則是出於無請求權的第三人的過錯。如果判決一方當事人應承擔某種法律義務或責任,該當事人有權請求無請求權的第三人賠償損失或履行相應的義務。

依照現行的相關法律規定,首先當事人如果發現自己的權利被侵犯之後可以向法院進行直接訴訟。如果發現對方有違約情況的發生的話,那麼只能夠首先根據雙方所簽訂的合同來進行確定如何賠償。如果沒有對賠償做出明確的規定的話,那麼只能夠進行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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