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集資能起訴中間人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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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非法集資能起訴中間人嗎?

非法集資能起訴中間人嗎?

非法集資能起訴中間人,如若中間人明知非法集資,因為其主觀上有共同非法集資的故意,客觀上幫助實施了非法集資的行為,都和甲共同構成犯罪。如若中間人以自己名義向社會不特定公眾非法吸收資金,而以更高利息放貸予甲,以賺取利息差,則中間人單獨構成犯罪。如果中間人沒有共同非法集資的故意,本身亦沒有單獨非法集資的故意,就中間人不構成犯罪。

二、非法集資罪立案標準是怎麼規定的

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准,擅自發行股票或者公司、企業債券,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發行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的;

(二)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標準,但擅自發行致使三十人以上的投資者購買了股票或者公司、企業債券的;

(三)不能及時清償或者清退的;

(四)其他後果嚴重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情形。

非法集資案件中,主要的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和集資詐騙罪。根據相關司法解釋,如果同時滿足4個條件,會被定性為“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

第一,未經有關部門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經營的形式吸收資金;

第二,通過媒體、傳單、手機短信等途徑向社會公開宣傳;

第三,承諾在一定期限內以貨幣、實物、股權等方式還本付息或給付回報;

第四,向社會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

而對於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和集資詐騙罪的最大區別則在於是否“以非法佔有為目的”。

三、非法集資的量刑

《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條   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條   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擾亂金融秩序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任何人的財產若是由於他人實施非法集資行為而受到侵害的,在掌握能證明對方確實存在此違法行為後才能起訴。對於受害者是經過中間人介紹之後,才與對方建立債務關係導致受到經濟損失的,是否可以起訴該中間人,需要先判斷其是否明智對方的集資行為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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