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標的額的確認依據是什麼

來源:法律科普站 2.05W

一、訴訟標的額的確認依據是什麼?

訴訟標的額的確認依據是什麼

訴訟標的物是證券的,按照證券交易規則並根據當事人起訴之日前最後一個交易日的收盤價、當日的市場價或者其載明的金額計算訴訟標的金額。

訴訟標的物是房屋、土地、林木、車輛、船舶、文物等特定物或者知識產權,起訴時價值難以確定的,人民法院應當向原告釋明主張過高或者過低的訴訟風險,以原告主張的價值確定訴訟標的金額。

二、民事訴訟費用怎麼收取?

對財產案件的受理費,是以訴訟標的額的大小,分段依一定的比例分別計算,然後將各段的數額相加即為案件的受理費的總額。具體交納標準如下:

1、不超過1萬元的,每件交納50元;

2、超過1萬元至10萬元的部分,按2.5%交納;

3、超過10萬元至20萬元的部分,按2%交納;

4、超過20萬元至50萬元的部分,按1.5%交納;

5、超過50萬元至100萬元的部分,按1%交納;

6、超過100萬元至200萬元的部分,按0.9%交納;

7、超過200萬元至500萬元的部分,按0.8%交納;

8、超過500萬元至1000萬元的部分,按0.7%交納;

9、超過1000萬元至2000萬元的部分,按0.6%交納;

10、超過2000萬元的部分,按0.5%交納。

三、訴訟費用承擔方式有哪些?

1、敗訴人負擔。訴訟費用由敗訴方負擔,勝訴方自願承擔的除外。

2、按比例分擔。部分勝訴、部分敗訴的,法院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決定當事人各自負擔的訴訟費用數額。共同訴訟敗訴,由法院根據他們各自對訴訟的利害關係,決定各自應負擔的金額。其中有專為自己利益的訴訟行為所支出的費用,由該當事人負擔。

可見,確認訴訟標的額的前提條件是要先知道了訴訟標的物,比如在人身侵權的案件當中,訴訟標的物肯定是根據受害者所提供的各項財產損失的清單來確認的,所以説,不同訴訟活動當中確認訴訟標的額的參考依據根本沒有任何的可比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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