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權確認的法律依據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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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物權確認的法律依據是什麼?

物權確認的法律依據是什麼?

依據《民法典》的規定,因物權的歸屬、內容發生爭議的,利害關係人可以請求確認權利。物權受到侵害的,權利人可以通過和解、調解、仲裁、訴訟等途徑解決。因物權的歸屬、內容發生爭議的,利害關係人可以請求確認權利。無權佔有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權利人可以請求返還原物。

物權確認請求權是物權保護請求權的一種。物權歸屬或者內容發生爭議,物權人可以請求有關行政機關、人民法院等部門確認該物權的歸屬或者內容。物權受到侵害的,當事人可以通過請求確認權利、返還原物、消除危險、排除妨害、修理、重作、更換、損害賠償等方式保護自己的權利。上述保護方式,可以單獨適用,也可以根據權利被侵害的情形合併適用。

法律責任包括民事、行政責任、刑事責任。侵害物權,除承擔民事責任外,違反行政管理規定的,依法承擔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物權取得的分類有什麼?

1、原始取得

原始取得的含義是取得權利時不根據原所有權人的意思或原來客體物上根本就不存在所有權,在特定法律事實發生時只依法律規定即可取得所有權。原始取得的前提是客體物之上不存在所有權;這也就意眯着所有權的取得不需要與任何人相關,而僅依取得人滿足法律規定的條件的行為即可。所以一般而言,基於事實行為而取得的物權,即屬於物權的原始取得。在原始取得的物權上不存在他人的意志關係,或者説是該物權不因他人的意志關係而受影響。

原始取得方式包括:勞動和生產、先佔、發現、拾得、時效取得、善意取得、添附、加工、孳息等。

2、繼受取得

繼受取得也稱派生取得或傳來取得,它指基於他人既存的權利而取得物權。從取得人角度是取得權利,從相對人角度則是權利的喪失,故對照原始的絕對取得繼受取得又稱相對取得。在繼受取得中,物權權利是從他人那裏移轉而來,主要是原所有權人對其所有物處分行為的結果。一般而言,基於法律行為的取得大都屬於繼受取得。依繼受的方法不同,繼受取得又分為移轉取得和設定取得。

物權確認的法律依據是《民法典》,物權取得時分為兩種,一種是原始取得,一種是繼受取得。原始取得存在的前提是客觀物質上不存在所有權,原始取得在取得權利時,不需要根據原所有權人的意思。繼受取得又稱派生取得,是基於他人既存的權利而取得的物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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