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標的物的種類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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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訴訟標的物的種類有哪些?

訴訟標的物的種類有哪些?

一般地有四類:

一是有形財產,指具有社會價值和使用價值並且法律允許流通的有形物,如生產資料與生活資料、貨幣和有價證券等;

二是無形財產,指具有社會價值和使用價值並且法律允許流通的不以實物形態存在的智力成果。

三是勞務,指不以有形財產體現其成果的勞動與服務,如運輸合同中的運輸行為,委託中的代理、行紀、居間行為等;

四是工作成果,指在合同履行過程中產生的、體現履約行為的有形物或者無形物。如承攬合同中由承攬方完成的工作成果,建設工程合同中由承包人完成的建設項目,技術開發合同中委託開發合同的研究開發人完成的研究開發工作等。

二、因素區別

(1)訴訟請求,是用來準確又簡潔地表示請求審判的原告的主張;原因事實,又稱為訴訟理由,是指原告向人民法院請求司法保護所依據的案件事實。

(2)訴訟標的,又稱為訴的標的或訴的客體,是當事人雙方爭議和法院審判的對象。訴訟標的由訴訟請求和原因事實加以確定,其中任一要素為多數時,則訴訟標的為多數。(訴訟標的:是訴構成的要素之一,是指當事人之間因發生爭議,而要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判的法律關係。每一個訴訟案件至少有一個訴訟標的,但有的案件有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訴訟標的)

(3)訴訟標的物,是指當事人雙方權利義務指向的對象。(標的物指買賣合同中所指的物體或商品。舉例説明,在房屋租賃中,訴訟標的是房屋租賃關係,而訴訟標的物是所租賃的房屋。訴訟標的和訴訟標的物並不是永遠共存的,一個合同必須有標的,而不一定有標的物。)

三、其他信息

買賣合同標的物的交付期限和地點[1]約定交付期間的,出賣人可以在該交付期間內的任何時間交付。標的物在訂立合同之前已為買受人佔有的,合同生效的時間為交付時間。

當事人沒有約定交付地點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民法典》關於履行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適用下列規定:

①標的物需要運輸的,出賣人應當將標的物交付給第一承運人以運交給買受人。

②標的物不需要運輸,出賣人和買受人訂立合同時知道標的物在某一地點的,出賣人應當在該地點交付標的物;不知道標的物在某一地點的,應當在出賣人訂立合同時的營業地交付標的物。

在當事人提交訴訟請求後也是需要將訴訟的事宜以及訴訟的標的物進行明確,那麼當事人也是要將訴訟的各項證據和材料提交至法院,法院是會根據雙方的實際情況以及相關的證據做出判決,如果訴訟的當事人對法院的判決不認同時,也是可以在規定期限內提出複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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