減少訴訟標的額訴訟費退還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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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減少訴訟標的額訴訟費退還嗎?

減少訴訟標的額訴訟費退還嗎?

當事人在法庭調查終結前減少訴訟請求金額的,法院應依法退還相應的訴訟費用。如果發生原告將標的額降低,可以申請退回部分訴訟費。取消其他訴訟費和執行實際支出費用,實行先執行、後收費;當事人申請撤訴、調解結案或者適用簡易程序的案件,減半交納案件受理費。

如果原告在案件庭審終結後,發現案件審理將對其不利,可能面臨敗訴風險,故而向法院申請減少訴訟請求數額,並要求人民法院退還訴訟費。對此,人民法院當然可以對其申請減少訴訟請求數額的申請不予准許,因為,此時案件已經過實體審理,原告對裁判結果也有明確的預知,原告於此時申請放棄或者減少訴訟請求數額,逃避繳納訴訟費的動機顯而易見。

二、財產案件訴訟費用怎麼收取?

1、不超過1萬元的,每件交納50元;

2、超過1萬元至10萬元的部分,按照2.5%交納;

3、超過10萬元至20萬元的部分,按照2%交納;

4、超過20萬元至50萬元的部分,按照1.5%交納;

5、超過50萬元至100萬元的部分,按照1%交納;

6、超過100萬元至200萬元的部分,按照0.9%交納;

7、超過200萬元至500萬元的部分,按照0.8%交納;

8、超過500萬元至1000萬元的部分,按照0.7%交納;

9、超過1000萬元至2000萬元的部分,按照0.6%交納;

10、超過2000萬元的部分,按照0.5%交納。

三、訴訟費用在什麼時候繳納?

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納訴訟費用通知次日起7日內交納案件受理費;反訴案件由提起反訴的當事人自提起反訴次日起7日內交納案件受理費。上訴案件的案件受理費由上訴人向人民法院提交上訴狀時預交。雙方當事人都提起上訴的,分別預交。上訴人在上訴期內未預交訴訟費用的,人民法院應當通知其在7日內預交。

申請費由申請人在提出申請時或者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內預交。當事人逾期不交納訴訟費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請,或者申請司法救助未獲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內仍未交納訴訟費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關規定處理。

綜上所述,當事人發起民事訴訟,到法院提交訴訟材料的同時就預交一筆訴訟費用,法院收費和訴訟標的額相關。如果之後當事人提出減少訴訟標的額,法院查清後應當返還部分訴訟費給當事人。當然,如果當事人為了逃避訴訟費用繳納義務虛構的,法院可以不予退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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