駁回行政複議申請後如何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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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駁回行政複議申請後如何起訴?

駁回行政複議申請後如何起訴?

駁回行政複議申請後可以攜帶起訴狀,然後到當地的人民法院來提出和行政訴訟。一般情況下,在提起行政訴訟之前是否申請行政複議由當事人自願選擇,除非法律、法規明確規定要先經過複議。當法律、法規沒有規定當事人必須先申請行政複議時,當事人自原選擇申請行政複議,又經複議機關同意撤回複議申請的,如果此時還沒有超過法定的期限,則還可以對具體行政行為提起行政訴訟。

法律、法規未規定行政複議為提起行政訴訟必經程序,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向複議機關申請行政複議後,又經複議機關同意撤回複議申請,在法定起訴期限內對原具體行政行為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有兩點需要注意:

一是,在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時,已經過複議機關同意撤回複議申請,如果還沒有撤回複議申請,説明案件還在之中,不能再提起行政訴訟;

二是,還沒有超過法定的訴訟期限,這裏的訴訟期限是指行政訴訟法或者其他法律規定的期限,視當事人沒有提出過複議申請一樣計算。

二、哪些行為不能夠提出行政複議?

內部行政行為:

行政處分及其他人事處理決定。行政處分是指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對所屬的國家工作人員違法失職行為尚不構成犯罪,依據法律、法規所規定的權限而給予的一種懲戒。

行政機關對民事糾紛作出的調解或者其他處理。

如勞動部門對勞動爭議的調解;對環境保護管理行政部門就環境污染損害賠償所做出的處理決定不服,可提起民事訴訟,而不得提起行政訴訟或申請行政複議。

抽象行政行為。

抽象行政行為原則上不作為行政複議對象,但有例外,如行政複議法第7條的規定。

在我們日常生活當中,現在很多人對於行政複議行政訴訟並不是特別的瞭解,主要就是因為這個屬於行政領域方面的一些事項,主要就是解決行政性的人和行政機關之間的矛盾的。一般對於具體行政行為,認為侵犯其合法權益,就是可以提出行政複議或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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