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屬行政複議範圍的駁回起訴如何處理?

來源:法律科普站 2.04W

提起行政訴訟被駁回以後還是可以上訴的,當事人對人民法院的裁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裁定書以後的10天之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上訴。可是,當事人是申請行政複議的話,也不存在着被駁回行政訴訟。

不屬行政複議範圍的駁回起訴如何處理?

人民法院在接到起訴狀時對符合本法規定的起訴條件的,應當登記立案。

當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當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審裁定的,有權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逾期不提起上訴的,人民法院的第一審判決或者裁定發生法律效力。

原告所起訴的被告不適格,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原告變更被告;原告不同意變更的,裁定駁回起訴。應當追加被告而原告不同意追加的,人民法院應當通知其以第三人的身份參加訴訟。

人民法院應當組成合議庭對原告的起訴進行審查。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7日內立案;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7日內裁定不予受理。7日內不能決定是否受理的,應當先予受理;受理後經審查不符合起訴條件的,裁定駁回起訴。

行政複議機關的複議行為屬於行政行為,它是一種行政機關內部的層級監督制度,對相對人來説,這是一種行政救濟的手段而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的活動屬於司法活動,是人民法院對行政機關的監督活動,是人民法院行使司法權對行政行為的司法審查,對行政相對人來説這是一種訴訟救濟的手段。

駁回行政訴訟的前提條件是當事人針對行政機關作出的行政行為提起了訴訟,從而自然人或者團體組織向法院對相關行政部門提起訴訟,行政訴訟屬於司法活動,此時我們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是不熟悉行政訴訟流程的話,是需要及時的聘請專業的人士來幫助我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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