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起民事訴訟需交納的訴訟費用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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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受理費,指當事人向法院交納的因法院受理案件所需要的費用。

提起民事訴訟需交納的訴訟費用有哪些

申請費,指當事人申請人民法院採取某種措施所應交納的費用。包括:

(1)申請執行人民法院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仲裁機構依法作出的裁決和調解書,公證機構依法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

(2)申請保全措施;

(3)申請支付令;

(4)申請公示催告;

(5)申請撤銷仲裁裁決或者認定仲裁協議效力;

(6)申請破產;

(7)申請海事強制令、共同海損理算、設立海事賠償責任限制基金、海事債權登記、船舶優先權催告;

(8)申請承認和執行外國法院判決、裁定和國外仲裁機構裁決;

證人、鑑定人、翻譯人員、理算人員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發生的交通費、住宿費、生活費和誤工補貼;

證人、鑑定人、翻譯人員、理算人員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發生的交通費、住宿費、生活費和誤工補貼,由人民法院按照國家規定標準代為收取;

訴訟過程中因鑑定、公告、勘驗、翻譯、評估、拍賣、變賣、倉儲、保管、運輸、船舶監管等發生的依法應當由當事人負擔的費用,人民法院根據誰主張、誰負擔的原則,決定由當事人直接支付給有關機構或者單位,人民法院不得代收代付。

特別提示:

其他費用,包括:勘驗、鑑定、公告、翻譯費;證人、鑑定人、翻譯人員在人民法院決定日期出庭的交通費、住宿費、生活費和誤工補貼費;採取訴訟保全措施所實際支出的費用;

執行判決、裁定或調解協議所實際支出的費用;執行仲裁機構的裁決、公證機關依法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和行政機關的處理或決定所實際支出的費用;當事人依法複製本案庭審材料和法律文書所需的費用,以及人民法院認為應由當事人負擔的其他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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