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執行仲裁裁決的法院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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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請執行仲裁裁決的法院是什麼?

申請執行仲裁裁決的法院是什麼?

一般是中級人民法院,仲裁裁決生效後,負有履行義務的一方不履行法定義務的,另一方有權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仲裁裁決,但應提交申請執行書及仲裁裁決書,交納申請執行費,並應儘可能在申請書中一併或單獨提供裁決書履行情況、被申請執行人的財產善、財產處所、銀行帳號等情況。

首先、國內仲裁裁決書屬於其他法律文書的範疇。其他法律文書包括仲裁裁決書、公證債權文書。

其次、法律規定由人民法院執行的其他法律文書,由被執行人住所地或者被執行的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執行。

第三、當事人申請執行仲裁裁決案件,由被執行人住所地或者被執行的財產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管轄

所以,綜上所述,可以向對方當事人住所地或者其財產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管轄。

二、申請執行仲裁裁決所需材料有哪些?

1、仲裁申請執行書;

2、申請執行人的身份證明。公民個人申請的,應當出示居民身份證;法人申請的,應當提交法人營業執照副本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其他組織申請的,應當提交營業執照副本和主要負責人身份證明。

3、生效法律文書原件複印件副本。

4、申請執行人可以委託代理人代為申請執行。委託代理的,應當向人民法院提交經委託人簽字或蓋章的授權委託書,寫明委託事項和代理人的權限。委託代理人代為放棄、變更民事權利,或代為進行執行和解,或代為收取執行款項的,應當有委託人的特別授權。

5、雙方送達回執複印件。

三、申請仲裁的期限是怎樣規定?

當事人應當履行裁決。一方當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受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執行。當事人可以向市中級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但是,應當注意的是,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九條的規定:“申請執行的期限,雙方或者一方當事人是公民的為一年,雙方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為六個月。

前款規定的期限,從法律文書規定履行期間的最後一日起計算;法律文書規定分期履行的,從規定的每年履行期間的最後一日起計算。申請執行的期限延長到了兩年。

同時,《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請執行書之日起超過六個月未執行的,申請執行人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上一級人民法院經審查,可以責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內執行,也可以決定由本院執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執行。還有,被執行人有財產可供執行的案件,一般應當在立案之日起6個月內執結;非訴執行案件一般應當在立案之日起3個月內執結。有特殊情況須延長執行期限的,應當報請本院院長或副院長批准。申請延長執行期限的,應當在期限屆滿前5日內提出。

對於勞動爭議,大多數都是屬於仲裁前置的,也就是説在實際處理勞動爭議的時候,需要先向勞動仲裁委申請進行仲裁處理,若對仲裁裁決結果不服的,才可以向法院起訴。仲裁裁決申請執行可以向對方當事人住所地或者其財產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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