窩藏罪既遂判刑標準是怎麼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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窩藏罪既遂判刑標準是怎麼樣的?

一、最新窩藏罪既遂判刑標準是怎麼樣的?

1、窩藏罪既遂法院一般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如果行為人事前與犯罪人通謀,商定待犯罪人實行犯罪後予以窩藏、包庇的,則成立共同犯罪。窩藏多人的,多次實施窩藏行為的,窩藏罪行極其嚴重刑事犯罪分子的等,加重處罰,最高處十年有期徒刑。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一十條

明知是犯罪的人而為其提供隱藏處所、財物,幫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證明包庇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包庇罪與窩藏罪的區別是什麼

1、窩藏罪主要表現為實施積極為犯罪分子提供隱蔽處所、財物,幫助其藏匿,以逃避制裁的行為。所謂“提供隱藏處所、財物”,是指把犯罪的人藏匿於一定的處所或為犯罪的人提供金錢和物質。所謂“幫助其藏匿”,是指除上述提供的隱藏處所、財物之外的其他幫助犯罪的人逃匿的行為,如為犯罪的人指示逃跑路線、方向。為犯罪的人提供隱藏處所,這裏的“處所”是否為行為人所有或佔用、使用,不影響窩藏的性質。

行為人既可以把犯罪的人藏匿於自己所用或佔有、使用的地方,如自己的家中、租用的房子、使用的單位宿舍或辦公室等,也可以把犯罪的人藏匿於他人所控制和使用的地方,如朋友、同學、親戚等人的室中或宿舍等,還可以將其藏匿於其他地方,如山洞、樹林等。

2、包庇罪在客觀方面主要表現為明知是犯罪分子,而向司法機關作假證明的行為。所謂“為犯罪的人作假證明”,是指自己向司法機關和有關組織出具口頭或書面的假證明,意圖使犯罪的人逃避法律追究。如果行為人不是自己提供假證明,而是幫助犯罪的人隱匿、毀滅、偽造證據,則可能構成其他罪,不構成包庇罪。

明明是犯罪人員,但是其他人仍然為其提供場所庇護的,是屬於對於國家刑罰權威的挑戰,因此按照法律當中的規定,肯定需要採取一定的措施來加以規制的,比如完全是應該按照《刑法》第310條當中所規定的包庇罪,對此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是去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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