處理建設合同糾紛流程有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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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理建設合同糾紛流程有什麼

一、處理建設合同糾紛流程有什麼

1、當事人自行協商;

2、協商不成的,可以依法向法院起訴或申請仲裁;

3、由法院或仲裁機構審理,並進行調解;

4、調解不成的,及時作出相應的裁決。

建設工程合同糾紛處理流程:當事人可以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則私下進行和解,和解不成可請第三方加以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可以根據建設工程合同的約定交由指定機構進行仲裁,仍未解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建設工程合同糾紛,當事人之間不能約定管轄。根據我國法律的規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屬於專屬管轄的範圍,專屬管轄優先適用於約定管轄。當事人約定的管轄不能違反專屬管轄和級別管轄,否則約定的管轄無效。建設合同糾紛的專屬管轄,由建設工程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轄。綜上建設工程合同糾紛不能約定管轄。

二、建設合同糾紛的情形有什麼

1、拒絕履行

拒絕履行是在合同履行期到來後,一方當事人無正當理由拒絕履行合同規定的全部義務。在一方拒絕履行的情況下,另一方有權要求其繼續履行合同,有有權要求其承擔違約金和損害賠償責任。

2、遲延履行

遲延履行是指合同當事人的履行違反了履行期限的規定。在遲延履行的情況下,非違約方有權要求違約方支付遲延履行的違約金,在不足以彌補損失的情況下,還有權要求賠償損失。

3、不適當履行

不適當履行是指當事人交付的標的物不符合合同規定的質量要求,即履行具有瑕疵。質量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按照當事人的約定承擔違約責任。

4、部分履行

部分履行是指合同雖然履行,但履行不符合數量的規定,或者説履行在數量上存在不足。在部分履行的情況下,非違約方有權要求違約方按約定交足數量,也有權要求支付違約金,在不足以彌補損失的情況下,還有權要求賠償損失。

解決建築合同糾紛問題,可以選擇協商和解的方式,若是協商不成,可以申請仲裁。出現建設合同糾紛的情況有很多,主要體現在4個方面,分別是拒絕履行,延遲履行,不適當履行以及部分履行。其中,拒絕履行是指在合同履行期內,一方當事人無正當理由拒絕按照合同中的規定條款履行自己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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