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自侵佔國有土地什麼罪嚴重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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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自侵佔國有土地什麼罪嚴重嗎?

一、私自侵佔國有土地什麼罪嚴重嗎

私自侵佔國有土地的,可能涉嫌非法佔用農用地罪,是嚴重的。

《刑法》

第三百四十二條 違反土地管理法規,非法佔用耕地、林地等農用地,改變被佔用土地用途,數量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農用地大量毀壞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二、非法佔有農用地罪構成要件有哪些

本罪的構成應當遵循“主客觀相統一原則”,從客體要件、客觀要件、主體要件和主觀要求四個方面加以把握。

1、客體要件

侵犯的客體是國家的耕地管理制度。

2、客觀要件

客觀方面表現為違反土地管理法規,非法佔用耕地改作他用,數量較大,造成耕地大量毀壞的行為。

3、主體要件

主體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單位。

4、主觀要件

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明知佔用耕地改作他用的行為違反土地管理法規,而且對於佔用耕地改作他用會造成大量耕地被毀壞的結果也是明知的。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仍然希望或者放任結果的發生,在主觀上為故意。行為人非法佔用耕地的動機多種多樣,但不影響本罪的成立。

三、非法佔用農用地罪與非法批准徵用等罪的界限是怎麼樣的

(1)侵害的客體不同。

非法佔用耕地罪的客體是對耕地的法律保護制度;而非法批准徵用、佔用土地罪和非法低價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罪所侵害的客體均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職務行為的廉潔性和正當性。

(2)客觀方面不同。

非法佔用耕地罪在客觀上表現為違反土地管理法規,非法佔用耕地改作他用,數量較大,造成耕地大量毀壞的行為,而非法批准徵用、佔用土地罪和非法低價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罪在客觀上都表現為徇私舞弊,違反土地管理法規,濫用職權。

(3)主體不同。

非法佔用耕地罪的主體是一般生體,而非法批准徵用、佔用土地罪和非法低價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罪的主體是特殊主體,即國家機關工作人員。

私自侵佔國有土地的行為是會擾亂國家對土地管理的規定,只要實施此行為造成嚴重後果的就可以追究當事人的刑事責任,此罪的主觀要件為故意,如果是屬於過失不會按此罪來判決,所以,對於不同的案件所存在的處理就會不一樣,土地是屬於國家的,如果要佔有必須要獲得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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