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原告被告舉證順序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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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事訴訟原告被告舉證順序是怎樣的?

民事訴訟原告被告舉證順序是怎樣的?

民事訴訟原告被告舉證順序是首先由原告舉證,被告質證,然後由被告舉證原告質證。《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六十三條 證據種類

證據包括:

(一)當事人的陳述;

(二)書證;

(三)物證;

(四)視聽資料;

(五)電子數據;

(六)證人證言;

(七)鑑定意見;

(八)勘驗筆錄。證據必須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

二、民事訴訟的舉證責任和舉證期限是怎麼規定的?

證明責任和職權探知

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人民法院應當調查收集。人民法院應當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觀地審查核實證據。

舉證期限

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應當及時提供證據。人民法院根據當事人的主張和案件審理情況,確定當事人應當提供的證據及其期限。當事人在該期限內提供證據確有困難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延長期限,人民法院根據當事人的申請適當延長。當事人逾期提供證據的,人民法院應當責令其説明理由;拒不説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根據不同情形可以不予採納該證據,或者採納該證據但予以訓誡、罰款。

三、民事訴訟證人作證的相關規定有哪些?

證人出庭作證

經人民法院通知,證人應當出庭作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人民法院許可,可以通過書面證言、視聽傳輸技術或者視聽資料等方式作證:

(一)因健康原因不能出庭的;

(二)因路途遙遠,交通不便不能出庭的;

(三)因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不能出庭的;

(四)其他有正當理由不能出庭的。

綜上所述,在民事訴訟活動中,不管是哪一種證據,經人民法院調查確認屬實的,法院才會採取當事人提供的證據,類似於偽造的錄音證據,肯定不能使用,而且偽造證據還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現實生活當中如果涉及到證據方面的一些問題,必須嚴格根據《民事訴訟法》當中的規定來進行處理,比如説證據的種類,還有就是舉證的期限以及當庭質證的順序問題都需要遵守。通常狀況之下,首先是需要由原告舉證,然後由被告對於原告的證據來進行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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