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原告被告舉證順序是怎樣的?
一、民事訴訟原告被告舉證順序是怎樣的?
民事訴訟原告被告舉證順序是首先由原告舉證,被告質證,然後由被告舉證原告質證。《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六十三條 證據種類
證據包括:
(一)當事人的陳述;
(二)書證;
(三)物證;
(四)視聽資料;
(五)電子數據;
(六)證人證言;
(七)鑑定意見;
(八)勘驗筆錄。證據必須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
二、民事訴訟的舉證責任和舉證期限是怎麼規定的?
證明責任和職權探知
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人民法院應當調查收集。人民法院應當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觀地審查核實證據。
舉證期限
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應當及時提供證據。人民法院根據當事人的主張和案件審理情況,確定當事人應當提供的證據及其期限。當事人在該期限內提供證據確有困難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延長期限,人民法院根據當事人的申請適當延長。當事人逾期提供證據的,人民法院應當責令其説明理由;拒不説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根據不同情形可以不予採納該證據,或者採納該證據但予以訓誡、罰款。
三、民事訴訟證人作證的相關規定有哪些?
證人出庭作證
經人民法院通知,證人應當出庭作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人民法院許可,可以通過書面證言、視聽傳輸技術或者視聽資料等方式作證:
(一)因健康原因不能出庭的;
(二)因路途遙遠,交通不便不能出庭的;
(三)因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不能出庭的;
(四)其他有正當理由不能出庭的。
綜上所述,在民事訴訟活動中,不管是哪一種證據,經人民法院調查確認屬實的,法院才會採取當事人提供的證據,類似於偽造的錄音證據,肯定不能使用,而且偽造證據還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現實生活當中如果涉及到證據方面的一些問題,必須嚴格根據《民事訴訟法》當中的規定來進行處理,比如説證據的種類,還有就是舉證的期限以及當庭質證的順序問題都需要遵守。通常狀況之下,首先是需要由原告舉證,然後由被告對於原告的證據來進行確認。